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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宏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124-125
在公证实务中,基于对《物权法》和《继承法》的不同理解,导致对转继承中能否存在代位继承有着不同的认识。文章认为:转继承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在遗产分割时,若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的,在无法律明确赋予权利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无权取得被转继承人的遗产,也即转继承中不存在代位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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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权威的判例,公证实务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亦是摸着石头过河。本文拟从一个真实案例的剖析入手,提出应肯定转继承中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以维护继承法的平等原则,实现财产在被继承人近亲属中的合理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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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9月,当我归档案卷时,一件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案卷出现在我的眼前。我不禁想起承办的一起继承纠纷案,祖孙三代为了房子对簿公堂。庭审结束后,当事人之一的孙子背上耄耋之年、行动不便的爷爷走出法庭。当时,老人酸楚的神情让我至今难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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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有权继承其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父母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又没有立遗嘱的,一旦分割子女的遗产,就会出现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的问题。如A于2010年去世,与配偶D共有房产一套,A父B于2012年去世,A母E于2009年去世,A、B均未立有遗嘱,A有子C,2014年C申请继承A的房产。根据继承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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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以及申请人隐瞒遗漏其他继承人的情形,大多并不是当事人主动告知公证员的,往往是在案件受理之后,公证员在查档、核实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时发现的,若当事人给予配合,继承公证可能正常办理,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予配合,则有可能导致继承公证程序的中止或者终止。下面举几个本人实际办理过的继承公证案例,供公证同仁参考和借鉴。一、代位继承公证案例例1.本案涉及再婚家庭,属于稍微复杂的代位继承公证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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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中的代位继承概念认为,"法定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下可以代位继承。本文认为这种概念界定是违背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是不适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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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1):16-18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继承法》中作了规定,但有一些问题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着争论。本文从有关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着手,分析了我国代位继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