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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近年来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表明,其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金融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适用。除对其在金融领域适用时的一些传统理论障碍予以了有效的克服以外,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优越性也正得到进一步的体现。虽仍存有一些不足,但在国际和国内机构的推动下,国际商事仲裁方式在国际金融争议及我国涉外金融争议中,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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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存在着案件范围太小、择一性及默示协议不明确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权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自由有可能被经济上的强者所利用,以便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审判地点。因此,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注意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出现。 相似文献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改暨中国仲裁协会章程起草研究工作座谈会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务院法制办于2006年4月18~20日在厦门主持召开了《仲裁法》修改暨中国仲裁协会章程起草研究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国务院法制办领导以及全国十几家仲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等。与会代表围绕此次会议的两个主要议题积极发言,献计献策,最终形成了一个面向全国仲裁机构征求意见的《仲裁法》修改草案,并且初步完成了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的起草工作,为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并最终成立协会做好了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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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由于实行“一局终裁”制度,解决纠纷快捷简便,受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青睐。然而,仲裁裁决也应受到司法的监督。本文讨论的仲裁局限于国内仲裁。一、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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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说是指一国法院认为某个涉外案件更适合在外国审理或者本国法院不适合审理 ,而拒不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它起源于英格兰 ,后来逐渐发展成为英美国际私法上影响法院行使国际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该说缺乏合理性 ,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 ,且赋予审理案件的法官过多自由裁量权 ,很容易被当事人或者法院操纵 ,往往导致适用结果的不一致。除一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外 ,其他国家都拒绝接受该说。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也不宜适用该说。 相似文献
29.
对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的探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近年来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迅猛 ,其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的不断扩大。本文主要探讨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的含义、成因、其在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体现以及其发展趋势 ,并对中国有关规定与实践进行分析 ,指出其优点与不足。 相似文献
30.
魏晓娟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1):40-43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特色之一,在国外一度被誉为“东方经验”,而考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程序制度,我们会发现广泛存在的是与此类似的诉讼上和解制度。两种制度称谓不同,出发点不同,程序构造亦有差异,哪一种制度设计更为合理?两种制度关系如何?以诉讼上和解替代法院调解是否是改革之根本举措?本文将通过比较两种制度以期获得理性认识,为我国法院调解的改革出路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