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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玉萍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2,(5):24-26
中小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故及其赔偿引发的纠纷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只有明确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够比较准确地界定学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学校对学生主要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学校对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家长和社会应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消除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健康成长,保证教育事业顺利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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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暑假,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5月1日起实施的《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对此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履行安全防范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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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及其认定标准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当前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存在误区。应以学生主体身份和学校职责为依据 ,界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 ,强化学校过错认定的客观标准 ,并根据学生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状况 ,对学校职责作出法律规定 ,以有效防止和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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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普定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2):56-58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作为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观上应有过错,客观上须违反了对学生应承担的法定职责。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若试图免责,则应负举证责任,以排除对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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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强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2):106-107
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促进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鉴于学校体育在体育教育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与体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应结合学校体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以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个性、兴趣、才智和身心能力的充分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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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在市人大常委会403会议室举行。会场布置得很寻常,不算小的场地挤进了许多人,包括拿着照相机、摄像机的媒体记者,稍稍晚到一步就很难找到座位.这就显得会议的不寻常。毕竟上海是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立法听证会将开成什么样子,事后连主持人、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夏秀蓉都坦言:心中没底。提案人代表、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是今天的主角之一,他形容此次会议好比考试.甚至类似于大学里的论文答辩。第一次接触条例修改建议稿、接触听证形式的旁听者,包括记者,大多抓紧会前时间阅读有关资料,以期更多了解立法听证、听证程序、主要听证内容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