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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直接决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和学校所应承担的职责,是一个非常重要却又在理论研究上长期被忽视的问题.由于普通学生伤害事故归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确定学校在普通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根据民事侵权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规定,并充分考虑学校教育的特殊性,结合教育法律规定和教育实际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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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学生课外体育伤害事故是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采用查阅文献资料法、调查问卷法、专家访谈法对课外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成因、归责进行法律责任的分析,得出结论伤害事故的处理应根据责任主体在伤害事故中履行义务或有无过错的情况,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并针对如何预防和减少课外体育伤害事故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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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幼儿园发生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辨析责任的关键在于判定幼儿园是否负有管理责任。幼儿园既非入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也非委托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幼儿园对幼儿应承担具有公法强制性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设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附加给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全面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具有重要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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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分析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问题开始,概括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为了便于从法律层面探讨学生和学校之间的责任问题,简要分析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给出了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概述了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和免责的主要情形.最后提出了改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效果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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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猝死事故是否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尚无统一的审理思路。本案的审理首先从剖析猝死性质与承保范围的关系入手,认为应结合个案事实判断猝死是否符合意外伤害的要素特征;其次,保险受益人对猝死原因是否符合意外伤害事故完成初步证明后,反证义务适时转移给保险人;最后,在保险人不能证明其由被保险人意愿或内在原因所致时,应认定猝死属于意外伤害事故承保范围,从而适度保护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较好的示范意义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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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清沂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3):110-114
近年来,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逐年上升,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倾向,事故数量越来越多,索赔数额越来越大,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往往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对社会也产生了许多不安定因素。而且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在对同类案件处理上存在很大差异,更加使这类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备受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因此,准确把握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熟悉有关法律制度,对于妥善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和稳定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治校、维护学校稳定、保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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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难免发生伤害事故,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对处理实习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却并不健全,《工伤保险条例》将实习生伤害事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以侵权法来保护受伤害的实习生不仅效率低下、成本较高,而且也不足以有效维护受伤害实习生的权益。在此情形下,有必要重新将实习生伤害事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在立法改变之前,则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以分散风险,确保受伤害实习生的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