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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242.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人格权商品化”的趋势下,对姓名权的保护更具复杂性.本文从传统理论出发,挖掘姓名权的财产属性,认为“二元论”更能够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243.
244.
在乔丹诉乔丹体育系列案中,原告主张其姓名权被侵犯的诉由而请求大额赔偿引起了较大争议,而关于知名人物形象在我国的保护也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探讨。由于姓名权本身的人格权属性导致其在类似诉讼的大额赔偿请求中作为诉由缺乏支撑,故设立专门的财产性权利对知名人物的形象进行保护显得尤为必要。综合看来,设立一种商品化的形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能够对知名人物的形象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245.
246.
"法治"还是"人治"?这是非常重要又比较敏感的问题,此问题不解决,"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从理论上说,"法治"优于"人治",法比权大,但理论与现实往往有一定距离,现实中有法大于权的,也有权大于法的。1780年,云贵总督李侍尧因贪赃索贿,情节恶劣,为云南储粮道海宁参劾,大学士九卿会议"依法"定为斩决。但乾隆皇帝认为李侍尧在督抚中最为出色,遂"百计回护",命"重议"。当"重议"结果为"请照初议"时,乾隆对支持九卿之议者"大加斥责",以"罪疑惟轻"为由,下诏将李侍尧定为斩监 相似文献
247.
胡开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2):6-12
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因此在确定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时必须遵循《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通常允许对复制权、广播权予以适当限制,因此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作品的复制权或广播权。我国在确定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时应当遵循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确定。这一适用范围应当包括复制权、广播权、追续权以及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录音制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248.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4)
"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和基础是庭审实质化,实现从"粗放型庭审"到"精细型庭审"的转变,而庭审实质化则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充分对抗,为此需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提高律师辩护质量,建构一支足够与控方抗衡的力量,但是这个目标的实现还需要较长时间。因此,需要转变视角,将民事诉讼中的释明权理论引入到刑事诉讼中,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通过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弥补控辩双方之间失衡的力量。为了防止法官滥用释明权,威胁法官的中立性,有必要从释明的范围、释明适用的阶段、释明的方法、释明的界限以及释明的责任等方面对法官释明权进行一定的规制,此外,可以尝试通过案例指导逐步构建完整的刑事释明制度。 相似文献
249.
250.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2):92-100
司法精神病鉴定作为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决定权却由司法机关独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法自行启动。这种控辩失衡的启动权配置不仅违反正当程序,也不利于消除事实争议,具有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缺陷。过于职权化的启动权模式有着理论研究不足和受现实因素制约的双重原因。为此,一方面要增强辩方启动精神病鉴定的主动权,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启动权的规范和监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