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49篇 |
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篇 |
工人农民 | 8篇 |
世界政治 | 14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3篇 |
法律 | 197篇 |
中国共产党 | 40篇 |
中国政治 | 104篇 |
政治理论 | 20篇 |
综合类 | 6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篇 |
2023年 | 5篇 |
2022年 | 7篇 |
2021年 | 13篇 |
2020年 | 4篇 |
2019年 | 4篇 |
2017年 | 6篇 |
2016年 | 8篇 |
2015年 | 10篇 |
2014年 | 42篇 |
2013年 | 35篇 |
2012年 | 25篇 |
2011年 | 23篇 |
2010年 | 28篇 |
2009年 | 49篇 |
2008年 | 33篇 |
2007年 | 32篇 |
2006年 | 29篇 |
2005年 | 26篇 |
2004年 | 15篇 |
2003年 | 15篇 |
2002年 | 14篇 |
2001年 | 10篇 |
2000年 | 11篇 |
1999年 | 1篇 |
1998年 | 2篇 |
1997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5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1.
2011年4月,在和县丰山村调委会的主持下,一件历史遗留、久拖不决的工地纠纷圆满解决.当事人双方都表示满意。上个世纪和县西埠镇娘娘庙村李福村民组的张氏祖先从与自己一河之隔的功桥镇丰山村购买了一块田地作为张氏祖坟用地,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双方为此处地块的权属发生了争议,张氏后代认为应属于自己,丰山村民则认为张氏后代只拥有使用权,而无实际所有权。2010年,国家开始兴建巢马高速.路经丰山村,需要征收此块地段,丰山村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后,张氏后代找到了他们,认为补偿款应属于自己,且未征土地仍应属于自己,于是矛盾产生,一场“土地保卫战”打响。 相似文献
22.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删掉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款死刑条款,很有必要。但该条关于犯罪构成的具体表述也亟待修改。 相似文献
23.
《物权法》中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权制度颇具积极意义,但该制度能否发挥作用仍有赖于相关制度配合,而登记制度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应收账款质权公示制度雏形,但其存在的两大问题:登记生效要件下登记机关审查职责的流于形式以及对应收账款次债务人通知规则的欠缺,直接影响了应收账款融资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24.
中共上海市市委党校第期中青班第八课题组 《党政论坛》2014,(4):23-25
正一、课题调研背景与调研重点的确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 相似文献
25.
26.
目前,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形成三种学说:其一,该条第一款前句所规定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属“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后句所规定的“由监护人赔偿”,属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其二,该条第二款系第一款后句的补充;前句所规定的属“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后句所规定的属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其三,前句所规定的属“授权法官‘可以’判决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但并非‘必须’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后句所规定的属“对监护人作为基本的责任承担者的身份的确认”.这些学说均有不足.前句所规定的是一般性的、强制性的“责任财产”之增加;后句所规定的是“从”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且完全可以不设.从立法论而言,该条款应这样修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被监护人自行承担侵权责任;被监护人与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与“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准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7.
土地补偿款的性质决定土地补偿款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本文试图阐述超生子女在土地征收补偿中所享有的合法性权益,并浅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图厘清超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8.
1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原某市区税务稽查大队稽查员.2007年10月9日,该区税务稽查大队稽查员马某某、赵某某查获内销进口建材不入账的四本自制收据,计35.6万余元.据此,马某某于10月28日制作了签报,作出了补交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3.7万元的处理,至同年11月21日上述税款收缴入库完毕.11月26日,区税务案件侦查室又将该室收到的该建筑公司偷逃税的举报材料移送至稽查大队,该材料再次转入马某某手中. 相似文献
29.
3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自报身份尚未查清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时间总是以身份不明为由随意计算。对于故意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无可非议,但对于身心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犯因身份不清而任意对其关押并不妥当。因而,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