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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赵申豪 《政法论坛》2023,(1):145-155
《民法典》第761条的将来应收账款应当指将来债权,而非会计学上的将来应收账款。将来债权转让分为转让合同与转让行为。转让合同满足《民法典》第143条则有效,可期待性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过度转让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转让行为生效需满足“将来债权可特定”“登记公示”与“转让人有处分权”这三个要件。转让人虽然对于现实债权没有处分权,但对于将来债权具有处分权。基于交易安全之考量,将来债权转让行为的生效时间应采“溯及效果说”,溯及到登记时。转让人破产之时,受让人名义上享有将来债权,实际上享受不到破产保护效果,对此,受让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保护自身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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