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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372.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越来越多。然而,我国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公共服务的供给仍存在着供给不足、分配不均以及提供方式单一等问题。把无支配作为标准来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总量的无支配、共享的无支配以及供给方式的无支配,对于加快改善我国公共服务现状,满足人民需求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373.
吴意 《中国律师》2014,(3):42-45
正十几年的律师生涯,大部分时间是用来解决单个企业或个人的法律问题,当第一次代表民族产业挑战外国巨头,以律师的力量参与解决一个行业的问题时,真的感到热血沸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2月19日说:"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已向发展改革委作出一系列承诺,主要包括:对中国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专利许可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  相似文献   
374.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进步,互联网平台发展迅猛,互联网平台经济方兴未艾,其为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亦促进经济向更高质量转型发展.然而,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案件频发,实践过程中,平台所具有的价格非对称性、动态竞争性、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为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经长期发展,互联网平台演化出诸多反竞争效应,如锁定效应、传导效应及混同效应,其严重限制竞争、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界定相关市场至关重要.相关市场界定可探寻四步走的规制路径,首先,明晰软件的"应用层面"与"平台层面"以更好地保护创新;其次,判断互联网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正负以更好地节约执法、司法资源;再次,探求典型案例界定方法以最大程度简化界定程序;最后,方法用尽时,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认定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375.
共谋共同正犯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共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等价性。一些适用共谋共同正犯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间接正犯、帮助犯以及教唆犯等理论加以解决,而无需引入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为了避免共谋共同正犯概念陷入滥用的风险,应从共谋的射程、行为的结构以及实质正犯论的角度限定其适用范围。共谋而未实行者只有在"自己的犯罪"意志支配下参与谋划整个犯罪过程、部分共谋者实施了实行行为且各个共谋者之间形成相互利用、地位对等的关系时才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此外,共谋而未实行者虽未参与整个犯罪流程但却对实行担当者起到支配作用时,也成立共谋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376.
377.
《政法学刊》2020,(1):57-65
仅参与共谋而并没有实际参与犯罪实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究竟属于何种共犯类型,主要存在间接正犯说和共谋共同正犯说两种对立观点。由于犯罪实施者仍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与间接正犯在支配程度上存在质的差异,故间接正犯说不尽合理。但鉴于组织的层级结构对成员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应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属于支配型共谋共同正犯。组织者、领导者通常对犯罪的实施有直接故意,不要求共犯间当面进行谋议。如果事前双方并未谋议,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所实施的犯罪,则在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原则上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客观上,可以修正地认为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对实行犯的支配,无须亲手实施实行行为亦可肯定正犯的成立。  相似文献   
378.
江怡 《人民司法》2021,(8):88-92
【裁判要旨】拒绝交易或以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拒绝交易,该行为本身系市场主体合同自愿、经营自主的体现,并不具备不正当性。若该主体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时,该拒绝交易行为可受反垄断法的规制。对于并不具备支配地位时,无论其是否处在优势地位,应认为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不宜给予一般性否定评价,而应在个案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判其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扰乱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严格把握竞争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兼顾市场公平与自由。  相似文献   
379.
《北方法学》2020,(5):120-130
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在于免于专断,它许诺了一种无支配自由的理想,从中可以导出以共同善为旨归的实质合法性原则,否则法律本身就成为专断的表现,从而远离法治的无支配理想。另一方面,祛除专断要求在程序上克服不受控制的权力实施,法律统治的可能性因而要依凭政体形式、权力制衡、程序论辩等制度条件。此外,由于专断具有不可问责的特征,因而法治的实现还要求公民能够信任法治并透过行动对官员积极问责,这可称之为法治的文化条件。最后,法治在其性质属性上具有政治善、共同善、基本善以及内在的善之多重面向,这强化了无支配自由作为法治理想的吸引力,特别是对现代多元社会的普遍吸引力。  相似文献   
380.
刘璐 《唯实》2013,(10):64-66
自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实施起,江苏对反垄断调查开始了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就。特别是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实施后,反价格垄断调查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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