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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义义务是公司董事的基本义务。在公司收购与反收购过程中,由于董事和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因此对董事的信义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标公司董事除应遵循公司法中有关董事的一般信义义务标准外,还负有一些特殊的信义义务,这些特殊义务主要包括决策谨慎义务、防御适当义务、全面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和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利益义务等。为了使董事信义义务的判断更具有可操作性,可考虑采取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利益标准、正当目的标准、商业判断原则标准等多重标准。  相似文献   
62.
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股东利益尤其是小股东利益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把保护小股东权益、实现股权平等列为公司法的重要内容。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实行的累积投票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一系列保护措施,从法律上对小股东的权利予以了特别的规制。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必要性出发,对这些成功的经验作以概括的介绍,最后建议,我国为了适应现代公司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必须合理借鉴西方国家分司法及公司实务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3.
卢迎 《法制博览》2015,(4):188+187
信托架构和运行的灵活性,决定了受托人具有天然的信息垄断优势。我国信托法由于采用绝对所有权制度,使得受托人地位始终无法得到明确,并且缺乏对受托人消极资格的规定,受托人的道德风险规制机制缺乏。笔者认为,破解这一窘境的良策在于有限度的承认双重所有权制度,同时完善受托人任职资格的负面清单规定,强化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64.
65.
唐林垚 《现代法学》2020,(1):194-209
通过云端搜集、校勘、分析海量大数据,独立法律人格待定的智能机器人,透过算法活动,在多个行业替代自然人从事高精尖业务并重塑人们的社会评价、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算法活动以“信义义务”为核心调整传统受托人关系以及基于合同相对性进行损害赔偿,传统制度已不能完全囊括智能主体理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导致算法操纵、信息寻租和监管套利的三重失控,凸显人工智能产业布局中的法律规范缺位;算法妨害具有公共属性,穿透技术黑箱对合同之外的普罗大众造成“公共滋扰”,法律应当为不同潜在责任主体创设不同缺省合规义务,引导算法运营商、技术开发方内部化不合理社会成本,以构建人工智能责任体系的中国标准。  相似文献   
66.
67.
今日的中国社会对“信义兄弟”的行为反应如此强烈,正是因为“信义兄弟”个体行为的背后,蕴含着非常深刻和重要的社会内容与价值。  相似文献   
68.
69.
董事直接或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均具有可归责性,应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传统理论并不完全排斥董事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但其赖以依靠的撤销权、代位权、侵权规则等只能调整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侵害,而在董事通过公司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场景下难生实效。公司法应当针对董事对第三人的间接侵害提供规范供给。间接侵害指向的是与公司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而非任意第三人,董事对其承担责任的类型是组织法传导机制下信义责任的延伸,是组织利益失衡时对信义义务理论的补充与矫正。因风险承担、身份定位的差别,董事通常只在故意、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才应对债权人承担间接侵害责任,而不应包括过失、违反勤勉义务的场景。董事对债权人责任与股东人格否认责任是组织法内部责任的一体两面,故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可作为董事责任标准的重要参照。《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0条仍未准确定位公司法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制度功能,须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70.
2011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条至第5条对公司设立阶段发生的债权债务做出了规定,填补了《公司法》立法的不足。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有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但是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地位,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定义,学界对此争论不下,赋予设立中公司形式上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维护设立中公司自身的合法独立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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