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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学习月刊》2010,(9):25-26
这个世界上.能够被称谓“伟大”人有两种:一种是伟人,他们是常人无法攀登的高峰:一种是伟大的人。他们原本一直就是平凡者,但将平凡的事做成了不平凡的事,是平凡者通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境界.“信义兄弟”孙水林、孙东林与“小处方医生”王争艳就是这样的人。  相似文献   
72.
《工友》2010,(3):5-6
2010年春节前夕,我省黄陂建筑商孙水林为了赶在年前结清工友工资,从天津返乡,途中一家遭遇车祸,5口人不幸遇难。其弟孙东林接过送薪的接力棒,将尾款55.6万元发到了60余名工友手中。“信义兄弟,接力送薪”的诚信故事一时流传开来。信义兄弟的事迹是感人的。那么,我们究竟该——  相似文献   
73.
2014年5月13日,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以《27年还款路——27年前借款65元,为还钱苦寻债主》为题,报道了田德明、许小霞夫妇感人至深的诚信故事。一时间,这对来自湖南岳阳的夫妇成了他们目前打工和生活的城市——福建省晋江市的新闻人物,为偿还65元借款,竟然苦苦寻找了债主27年!这背后,到底有着怎样曲折离奇的温情故事呢?  相似文献   
74.
曾洋 《中国法学》2014,(2):158-182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证券内幕交易主体的法律用语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和"任何知情人",但主体范围并未清晰界定。内幕交易主体立法应以"信息平等理论"为基础、以"(任何)知情人"为统一立法用语、以"行为识别主义"为实践导向和主体类型化依据,其内在逻辑方为畅达,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应据此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75.
指导案例9号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这一裁判要点意在澄清《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不过,其中的法律逻辑并不清晰,效果也颇可质疑。从公司法的理论体系来看,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应按对公司的管理具有支配性地位/影响的标准界定为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区别对待。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在法律性质上应为信义义务,其指向对象在公司解散后未终止前仍为公司,但受益人由股东转变为公司债权人。  相似文献   
76.
翁贞  朱敏 《人民司法》2013,(6):41-43
【裁判要旨】公司以高管违反勤勉义务为由将高管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公司法未明确高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法院只能通过高管职责范围及应负的合理监督义务来确定高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从而认定高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7.
78.
钟艳 《理论建设》2020,36(2):109-112
徽商精神是徽商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它根植于徽州本土,延展于中华大地,尤其延展于江南地区。徽商精神中的开放、创新、合作、信义、守法是其优秀的精神元素,分析这些精神元素,对当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社会实践有着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相似文献   
79.
于娟 《法制与社会》2010,(9):112-112
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在解决封闭公司僵局问题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没有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尽早在《公司法》中明确股东的信义义务。本文认为在对股东信义义务做出规定时,应借鉴美国股东信义义务的司法实践,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类似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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