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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再论环境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行为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使环境受害人受损的权益按照传统举证责任制度将因取证困难而难以获得有效救济.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合理分配环境侵权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出发,探讨环境侵权行为."事实自证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分析环境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倒置体现的公平正义价值. 相似文献
112.
环境侵权视野下的因果关系推定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古典因果关系理论不适应现代社会,在环境侵权领域,因果关系之调整以及因果关系推定之确立乃属必然.因果关系推定要素包括受害人初步证明、推定以及加害人反证三项,就立法体例而言,因果关系推定各国规定有以免责条款规定式和直接规定式两种,在未来民法典中,我国不妨一并采纳.在适用上,因果关系推定应扩大至特殊侵权领域,并辅之以规范设计. 相似文献
113.
值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际,萃取以德语系国家为代表的域外先进立法与司法经验以完善我国法律是应有之义.在立法宗旨层面,我国立法机关修法时需要借鉴德语系国家模式,秉承竞争中立原则,平衡保护多元市场主体利益.在细则规定层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送审稿》中的一般条款、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等规定与德语系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之间存在紧密渊源关系,但基于横向比较分析,我国这类规定具有定性、定位与内容设计上的缺陷,因而亟需借鉴德语系国家先进模式对于既有缺陷进行矫正与清除.除此以外,我国立法机关在修法时,还应参考德语系国家经典判例与法律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以规避不当实施法律的风险,最终修订成型能够有效应对社会经济变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114.
115.
汪琳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2,(2):39-41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不同界定举证责任源于古罗马,早在古罗马法就确立了有关举证责任的两条原则:其一,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就应解除被告的责任;其二,证明是主张权利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不是否定之人的责任①,对举证责任的内涵基本上学者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观点,即将举证责任视为具备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双重意义,尽管在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一词已为法学界的学者及司法实践者所普遍使用或认同,但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界定上仍然存在明显分歧,甚至有学者对这一提法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由此而反映在立法上的不同建议也就不足为怪了。… 相似文献
116.
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缘起于对交往安全义务的违反。生产者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说明缺陷和研发缺陷构成对交往安全义务违反的具体类型。生产者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生产者、原料零件商及准制造商共同作为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生产者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尚未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生产者责任的规定有进步也有不足。为完善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应建立交往安全理论,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丰富责任主体及强化说明、产品关注及警示召回义务。 相似文献
117.
江浪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5):38-40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它对一国之司法损害极大。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众多学者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设置相对符合当前中国司法现状的举证责任倒置程序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将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18.
《侵权责任法》在更高法律位阶上改变了适用近十年的《证据规定》中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并试图辅之以第58条过错推定制度为代表的系列缓和制度以平衡医患举证责任强度。然而,《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制度的模糊甚至是矛盾以及相关配套程序制度的缺位,导致了第58条等系列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种种困境。而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建立系统的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应当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19.
刘东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0(3):93-95
金融消费者由于在专业水平、经验及学习能力上的局限性,加上金融产品构成的复杂性及风险的多样性,其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尤其是知情权,被侵害的可能性更大。举证责任倒置的引进可以加大对知情权保护的力度,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根据请求权基础理论,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举讧责任倒置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中的倒置和侵权责任中的倒置,两种情形下被告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120.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忽略了对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的区分,仅按部就班的进行审判,致使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过程重视不够,从而客观上放宽了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最终导致法院的中立地位有所撼动,并且有损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公正形象.因此,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的差异应当被大家重视,不同功能的举证、质证应被加以区分,从而使原告和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