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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赵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2)
我国《公司法》及《民法总则》均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该制度适用的条件,债权人的外延便直接关系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债权人范围的确定上,普通债权人无疑问,而公法债权人是否可以被包含,目前存在三种观点。虽各有可取之处,但仍可商榷。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角度,除税收债权人外的其他公法债权人应当被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债权人范畴包含从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但是税收债权人性质特殊,尽管在民商法体系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不存在理论障碍亦有实施机制,但是缺乏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2.
姜喜咏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8,(2):75-80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在马克思诞辰200周年、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真正传播开来逾百年之际,有必要深化认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会通”现象和问题.“会通说”是三十多年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文化之谜”的主要解答模式,有合理性,也有局限性.从内在机理上看,“会通说”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文化解谜是不彻底的,文化客体间的“会通”只是基础,文化主体的“接受”才是关键.从文化观角度看,立足于狭义文化观立场的“会通说”,并不能完整系统地反映和建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文化逻辑.从广义即马克思主义文化观可见,由文化的“会通”进到实践的“结合”,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矛盾运动展开的两个基本环节,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文化逻辑的主客体辩证法.“主体接受论”是对“会通说”的合理继承和深化,它更全面完整地展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辩证法. 相似文献
183.
中西交流是以地理知识的沟通揭启序幕的,但来华传教士所带来的西方地理新知识,往往难以一时被中国古代士人所接纳.其中诸多细节,体现了两种不同文化间的差异与冲突,例如中西关于"四海"的诠定.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中的"四海"从传统的经史体系而来,是以中国为中心的天下意识.而在利玛窦、艾儒略等传教士的地图和著述中",四海"从西方的航海大发现而来,用来唤醒中国古代士人的世界意识.两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反映了中西交流的曲折历程. 相似文献
184.
185.
苏卫东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1):99-103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出现了不同的理论学说,各种学说的实质是一样的,但判断标准却是模糊的,并表现出了较强的主观性,但这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无疑又是合理的。因此,我们有妊要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共同性进行深入的剖析。 相似文献
186.
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是当前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在物权理念与债权理念认识上的模糊性,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也模糊不清,故需要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与相关易混淆概念予以区分并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187.
<正> 法的价值体现着法的精神。近年来,我国法学逐渐将法的价值问题作为法理学的首要问题来看待。尽管我国法学界对法的价值这一极其复杂抽象的概念作了艰难而又有益的探讨,并取得很大进展,但这一领域的学术纷争使关于法的价值的解释仍然处于春秋战国时代。可以这么说,在中国,读一本法理学著述,就得更换一种新的法的价值概念。不同的见解固然体现了学者们的仁智,但五彩纷呈的对法的价值概念的解释又确实给学者们的相互对话带来困难,尤其是使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教学和研究面临困境。有鉴于此,有人猜测,厘清法的价值概念含义可能是我国法学工作者研究法的价值问题的首要工作。本文不揣浅陋,企图就法的价值的概念作一辨析并提出自己对法的价值概念含义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8.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转让问题研究——以UNCITRAL《运输法公约(草案)》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正在审议的《运输法公约(草案)》中专章规定了权利转让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解析明确权利转让的涵义、内容以及效力,并结合我国相关立法现状针对《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9.
《北方法学》2021,(3):19-29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无限责任是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债务人的无限责任决定了其责任财产在时空上的开放性,须以现有或将来取得的一切财产清偿债务,是债权平等的直接理论基础。债权优先权之所以被认为突破了债权平等,源于债务人的无限责任被人为地切割为有限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推论的结果。除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顺位受偿突破了债权平等外,实证法上的债权优先权的规定,是建立在债权平等基础上的,或为行使债权权利,或为保值增值责任财产,或为防范债权风险所作的制度安排。风险性是债权的固有属性。作为债务人之自然人死亡或破产是将其承担的无限责任转化为有限责任,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风险实现或部分实现,债权人就剩余财产(遗产)按债权比例受偿,实现了债权平等。未获受偿或圆满受偿的债权人承受该损失是债权风险实现所致,与债权平等无关。 相似文献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