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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黑哨"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面对足坛"黑哨"的现状,司法应该介入.但是,只有明确"黑哨"行为可以构成什么犯罪,司法介入才有法律依据.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完全等同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和理解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国足协具有两重属性,其职能的本质是行使法律授予的对特定行业的国家公共管理权.全国职业足球联赛的裁判属于"依照法律执行公务".裁判员吹"黑哨"的,应该按受贿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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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龚建平犯了什么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吴青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4):55-57
对“黑哨”龚建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观点有四 :无罪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根据《体育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国足协行使着国家行政职权 ,作为裁判的龚建平应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而其行为应构成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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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琴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2,(4):31-33
对于龚建平涉嫌企业人员受贿一案,有些学者分析了裁判的身份,提出了黑哨裁判构成犯罪的论据,我们不妨称之为“构成犯罪说”,还有些学者认为黑哨危害虽大,但根据现行刑法不能对其定罪,可以称之为“不构成犯罪说”。同时“构成犯罪说”内部又有三大支流,即“构成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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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这是俄国作家托尔斯泰的一句名言。如果套用到“四大黑哨”里,似乎可以解释为“受贿犯罪都是相似的,细节却各有各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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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浙江绿城、广州吉利两家甲B足球俱乐部曝光“黑哨”以来。“黑哨”问题在我国足球界已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司法介入足坛“黑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那么,在我国,司法介入“黑哨”是否必要和可行呢?笔者也拟对此问题浅谈己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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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足坛丑陋的黑哨现象曝光后,随着黑幕越揭越大,问题暴露越来越严重,人们也越来越关注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一个话题:由于我国《刑法》上存在的盲点,裁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对拿赃款和吹黑哨的足球裁判无法对应现有的司法条文给予定罪。难道黑哨真能钻法律的空子吗?难道黑哨真能逍遥法外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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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号称世界第一大运动,有着无比广阔的商业市场,是球迷与媒体的宠儿,然而因为其巨大的商业价值导致了许多非正常谋取利益的现象。我国自1994年进行职业足球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足球协会组织举办了全国各种级别的职业足球联赛,这样就在全国各级别职业联赛中,时常出现一些不正常的比赛结果,在这种比赛当中就会有消极比赛和假球的产生,消极比赛和假球的性质是违反了体育基本的道德精神和法律法规,但司法机关对于假球的打击方式却是十分缺失,采取各种司法手段还是不能更大的打击假球,其实假球案件当中球员所扮演的角色尤为重要,而司法机关对于球员的证据收集多是无从下手,就此以假球案件当中球员的问题进行探究,归纳了球员消极比赛和假球的一些初步识别,也借鉴了足球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打击消极比赛和假球的方式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