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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8,(1):92-103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除《证券法》第39条提到了"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外,《证券法》对新三板并没有具体规定。我国现行《证券法》遵循了"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而新三板市场不是主板,它具有特殊性。因此,新三板市场难以适用《证券法》,甚至一旦适用了《证券法》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碍新三板市场的正常发展。《证券法》对新三板市场的某些制度(尤其是做市商制度)的运行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这是行政法规或规章克服不了的。我国应该通过修改《证券法》以及制定一部单行的证券法特别法——《全国股转系统监督管理法》,为新三板市场的相关制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但从长远看,我国《证券法》应以"多层次资本市场逻辑"和"交易逻辑"取代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以实现逻辑的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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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在交易制度方面已明确在保留协议转让方式的基础上,可并行实施竞争性传统做市商制度。然而,传统做市商制度在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中暴露出的弊端,值得我国监管层高度关注。本文通过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的经验教训指出了传统做市商制度的弊端。但是,本文认为在采用传统做市商制度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对做市商并非完全束手无策,并对我国新三板市场做市商监管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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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介绍做市商的基本概念以及目前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对我国将采用的做市商制度从做市商本身建设、监管体系、运作机制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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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作为证券衍生品,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同时,自身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也随之凸显。从法律上分析导致权证现实问题的主要成因在于,现有关于权证法律规制的效力不足和现行权证的具体自律规则不完善。因此,应在现有证券法律框架内构建我国权证市场的法律规制体系,完善权证具体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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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勇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2,14(4):44-47
做市商制度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具有特定的价值。新三板市场要引入做市商制度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美国证券市场对做市商的监管制度及其实践经验非常丰富,我们可以借鉴其中有益的部分。构建我国的做市商监管制度涉及到多层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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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敏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0,(4):46-47
设立二板市场是我国投融资体制的重大改革 ,它的推出必将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质的飞跃。但是 ,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相比 ,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风险较大 ,不可测因素较多。因此 ,在我国二板市场启动前 ,应充分研究其风险因素 ,设计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维护二板市场的正常运行。一、我国设立二板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1、二板市场的运作风险。二板市场的服务对象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中小企业 ,这些企业起点较低 ,规模小 ,基础薄弱。由于二板市场对上市企业的盈利要求较主板市场对上市企业的盈利要求大大降低 ,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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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其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本文主要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中心一系列制度的优劣进行分析,重点探讨了交易制度中引进做市商交易制度对场外市场发展的优势和必要性,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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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之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大案”的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近来备受关注。在追究相关当事人刑事责任之余,中科创业案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加紧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以构建完整的证券欺诈阻却机制,引入做市商制度以防止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