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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正>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察指导性案例第156号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以下简称“检例第156号”)虽为常见的“一物二卖”案,但涉及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期待利益、违约时的惩罚性赔偿和法院对损害赔偿数额的酌定权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692.
美国合同法确立了合理确定规则,降低了相关的证明标准,建立了事实与数额的区分规则,同时还将机会丧失理论引入违约救济。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建立违约可得利益诉讼的特有证明标准,在恶意违约情况下,适用机会丧失救济,并进一步适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估价机会损失。 相似文献
693.
随着房地产信贷业务的发展,房地产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有必要建立合理的度量模型对房地产公司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本文介绍了信用度量模型的新发展I2模型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内容,认为运用该模型能对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进行合理的度量。结果表明,I^2模型确能较好的识别房地产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最后本文对房地产上市公司2010年的预期违约率进行了度量预测。 相似文献
694.
论我国合同法中抗辩权体系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 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 权制度,并以此构成了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体系。然而,随 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体系尤其是其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制度已逐渐不适应现代交易的需要。本文在详细分析现行 体系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由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 抗辩权组成的二元抗辩权体系之设想。 相似文献
695.
商品房买卖案件存在预售领域纠纷频发、合同主体不对等、诉讼请求及理由多样化特点,文章从上述三个特点入手,围绕在司法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存在的疑难问题及实务观点展开论述,在分析特点和界定商品房买卖案件中关于预售合同的效力、一房二卖问题、房屋质量、面积误差等问题的情况下,提出了应对策略:健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体系,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纷争;加大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避免“一房二卖”的发生;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减少违约的发生。通过上述探讨,以期为司法审判提供相应参考,促进商品房买卖案件的司法审判工作能够有序进行,从而最大限度满足、实现诉讼双方的合理诉求,提升商品房买卖案件的处理水平,最终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696.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事业单位聘任教师与高校间的法律关系,教师流动过程中因辞职违约产生的纠纷缺少明确的处理依据。本文通过分析辞职违约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规定,对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责任加以明确,使工作实践得到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697.
李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77-79
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但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行为构成、责任与补救等方面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笔者简析了英国普通法、美国判例法,指出根本违约不同于一般违约,构成要件十分严格,应谨慎对待,从严把握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区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般根本违约与不可抗力的根本违约。既要防止根本违约的滥用,又要对违约情况全面把握。对《合同法》违约责任部分的完善提出建议,以利于合同当事人交易时认识把握,便于法律、仲裁机关处理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698.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在特定情形将违约收益作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之一,值得肯定。违约收益归入并非违约赔偿的计算方式,而构成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现代私法中,将其纳入归入权更为恰当。其正当性证成涉及多种价值冲突:如禁止行为人从不法或不当行为中获益与禁止重复赔偿;禁止机会主义违约与许可提升社会整体福利的违约。若我国法未来承认违约收益归入权,应设置严格的构成要件,如违约系故意、债权人无法请求实际履行等。其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首先应排除不当得利、违约损害等既有规则可以涵摄的情形,其次其适用类型限于违反信义义务或委托合同的行为、特定情形的“一物二卖”、特定的不作为义务以及无法通过减价请求权弥补损失时的履行不能等。基于不法行为产生的归入权在现代私法中呈扩张趋势,其法律效果虽可一体化,但其产生原因无法一体化。 相似文献
699.
700.
在功能主义立法模式之下,《民法典》将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所有权定性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如此即影响了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路径。在承租人经催告仍未偿付租金之时,出租人可以在主张租金加速到期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种救济路径中选择其一。如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则可选择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就租赁物优先受偿;如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在承租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之时,出租人负有就欠付租金与租赁物价值之间进行清算的义务。在承租人破产之时,出租人仅得主张破产别除权。在出租人的所有权已经登记的情形之下,出租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有担保债权;在出租人的所有权尚未登记的情形之下,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破产管理人,出租人仅得申报无担保债权(租金债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