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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是我国企业为适应国际化市场竞争的需要而应运而生的一种新事物,是对我国律师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于2003年在全国试点。公司律师为所在企业的飞速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所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当好参谋,保驾护航,得到了所在企业领导的高度评价和充分信任,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适应所在企业快速发展的法律服务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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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专业的律师,没有专业的法官——美国律师制度评价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05年7月12日下午,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阳光大厅。窗外骄阳似火,室内热情如火。国际司法桥梁与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法律援助与公益论坛”将在这里开讲,北大学子与青年律师正翘首等待着一位贵宾的到来。这位贵宾就是来自美国的露丝·拜德·金斯伯格大法官,她将在本次论坛上作主题演讲。开幕式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与国际司法桥梁总裁谢凯伦女士分别致辞。金斯伯格演讲之后,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与《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刘桂明围绕金斯伯格大法官的演讲并结合本次论坛主题“中国未来的公益性法律事业”分别作了点评。金斯伯格大法官是由克林顿总统在1993年任命的。她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第二位女法官,并且因其学术功力和敏锐的思想而著名。作为世界范围法律趋势研究学者和敏锐的历史分析家,金斯伯格大法官清楚地意识到司法独立和准确解释法律的必要性。为了达到最终目标,金斯伯格大法官非常慷慨地为此次活动提供她的建议、智慧以及声望,帮助国际司法桥梁成功地实现其目的:为中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发展培养国际支持,鼓励对司法平等的尊重。———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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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法律顾问(或公司律师),是服务于单一、特定企业的专业人员,利用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的实践经验,解决所在企业面临的各类法律问题。表面上看来,公司律师无需直接面对数量如此之多、背景如此差异、诉求千差万别的客户,其面临的风险也有别于衬会律师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但是仍然值得公司律师警惕和小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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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2002年12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标志着在我国企业内部,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制度同时并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本文通过回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其现状,透视实施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和初衷,比较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功能以及管理机关之异同,对建立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引起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一、企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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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制度是一项世界通行的制度,为了应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企业界和律师界所面临的挑战,完善中国企业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2002年10月12日,司法部公布《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掀起了一股公司律师试点推广工作的热潮。但好景不长,推广之初的热闹景象很快放缓。经过十年的推广,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建设困境重重,发展基本停滞。为何在西方国家运行良好的制度未能在我国取得预期的繁荣?究竟是制度本身存在问题还是推广过程存在缺陷?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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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在参与企业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完善和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这两种相互关联的制度,需要理性思考和深入研讨。文章从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通过比较法上的分析和借鉴,客观认识两种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协同发展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