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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兼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诉讼证明方式的演进历史,不应以欧洲大陆为中心,而应扩展至世界范围,将其分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证据裁判三个阶段。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可采性。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体为法院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不宜作为排除主体。定罪证明标准应以结论唯一为最高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降低标准,两者在实践中互补适用。 相似文献
122.
随着社会反腐意识的加强以及反腐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行受贿者收起了各自贪婪的嘴脸,越来越多的行受贿者打消了各自的如意算盘,贪污腐败之风,得到了遏制。行受贿经纪作为一种新型方式大量出现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他们通过引荐、撮合行受贿者最终实现行受贿行为,对于此种新型的代理行为,现实中存在着涉及的罪名不确定,司法打击力度小。 相似文献
123.
“鞫罚不分,侦审一体”,是中国古代审案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奴隶社会审案制度的特点表现为:(1)神明裁判(2)重口供,运用五听之法推理求情。(3)大多采取疑罪从轻原则。(4)刑讯(5)奴隶制后期,出现除口供外的其他证据。封建社会审案制度的特点表现:(1)口供是一种最重要的证据,无供不定案。(2)审讯时可依法刑讯。(3)“五听”之法,是审案的基本方法。(4)开始对其他证据予以认同和重视。 相似文献
124.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以及"人权保护"的理念,学界对讯问方法的使用大多持否定态度。这种理论上的浪漫主义塑造了理想化的空中楼阁,完全忽视了侦讯实践对讯问方法科学规范使用的真实需要。讯问方法的使用应被重新正名,以寻求其在现代国家所具有的正当性。当然,正当性也有其界限。为了克服实践中对讯问方法使用界限把握不清的局限,应当以合法性原则为先,以合理性原则作为补充。而在我国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明确合理性判断标准,是否"导致无罪自陷"应作为讯问方法正当性的检验标准。 相似文献
125.
蔡智玉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6(1)
作为法定证据之一的被告人口供,在办案中的审查判断和运用上却又颇费周折。关键是运用口供要能科学地运用传闻证据,补强证据等有关规则,从而对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科学判断。 相似文献
126.
居间介绍犯罪分为作为共犯处理和独立成罪两种情况,区分的意义在于实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居间介绍犯罪作为刑法中独立罪名时,不应当视作被介绍行为的帮助行为.作为共犯处理和单独成罪时其成立犯罪标准不同. 相似文献
127.
关于事态犯罪的研究已经形成若干成果。但关于其共犯形态的专门性研究尚属少见,为了实现司法实践中对事态犯罪具体案件的正确认定,本文着力探讨了事态犯罪共犯的相关理论,重点论述了事态犯罪的间接正犯、身份犯问题,事态犯罪的共同故意和犯罪目的问题,以及共犯行为方式的不同结合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28.
陈洪兵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1):32-34
行为人认识到若不采取有效措施,由于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益侵害状态将会进一步恶化,而听之任之,以致某种法益遭受更严重的侵害的,转化成故意犯罪,先前的过失犯罪被吸收。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在我国不应被承认,但对于其中一人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作为行为共同体的对方,因为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亦因对危害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129.
案卷中的口供与证据——一个实证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方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6):140-149
通过对C市J区1984、1994、2004年度审结的各50起刑事案件案卷中证据种类的结构分析发现,抽样案卷中的证据种类结构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这些变化并非实质性的,特别是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数量之间的比值未有明显的变化,物证类型结构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并不能从中看出这20年来侦查机关获取证据能力的改善和提高,同时,我们还发现证人证言的数量却呈大幅度下降,由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推断侦查实践中对讯问的依赖程度仍然较高。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国家对侦查的投入不足,侦查实践技术含量较低,在客观证据获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侦查的推进势必依赖于讯问所能提供的证据线索。 相似文献
130.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法理论按作用标准划分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三种法定的独立共犯人。然而 ,如果通过逻辑学和共同犯罪原理对胁从犯的立法定义进行剖析 ,便会发现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指共同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 ,并非法定的独立共犯人。首先 ,我国现行刑法典没有从正面为胁从犯概念正名 ,胁从犯的生成只是刑法理论的一相情愿。其次 ,主犯与从犯两个概念在逻辑关系上是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 ,二者的外延之和已经完全涵盖了“犯罪”这一邻近属概念 ,胁从犯在作用分类法中没有自身的立足之地 ,只能渗透到主犯或从犯之中。最后 ,胁从犯的“被动性”决定了主观故意的间接性 ,司法部门仅凭借主观因素界定被胁迫犯 ,必然导致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