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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282.
陈文昊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28-34
不作为犯理论的构建上缺乏目的性指引,需要进行目的性重构。不作为犯是对先前行为的解释补强,在先前行为没有达到实质危险性的场合,通过将出现实质危险性的时刻认定为不作为,将处罚的依据合理化。在先前行为范围的确定上,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而且受到刑事政策的浸染。传统理论在共同犯罪的框架之下讨论不作为地位问题,各种理论纷繁复杂,但均存在结论上的缺陷,应当以不作为犯理论对共犯理论进行重构,作为向单一正犯体系改进的重要一步。 相似文献
283.
我国近年以来的刑事立法,增设了大量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传统共犯从属性的理论症结在于现实性滞后与体系性脱逸,其突出表现于网络犯罪领域以及帮助自杀、正犯背后正犯等问题。而相对于共犯从属性的共犯独立性理论更加符合现时代的刑事政策意蕴而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284.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7,(2):113-119
非法口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关键因素,但是毒树应开正义之花。两高司法解释不一致为实务带来一定的困扰。当前,立法和刑事政策导向、实证典例、域外参考、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都阐明了排除非法口供的必要性。排除非法口供之路径,可从保障律师参与、完善口供证据审查体系、落实不得自证其罪和无罪推定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明确范畴等方面予以研究。 相似文献
285.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8,(6)
奉行散在的思考方法的传统共犯理论,将存在意义上的共动现象与规范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混为一谈,强调在不法阶层严格区分正犯与共犯。即使认为这一强调确有必要,也与学者们同时坚持的结果无价值论、构成要件实质化等主张相抵牾。刑法释义必须贯彻体系性思考,有关犯罪参加的诸多理论,应当出入于同一屋檐。据此,正犯主犯递进关系论不能成立;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难以为运用规范意识概念区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主张提供支撑;采纳结果无价值论就不能赞同共犯从属性说;提倡实质的构成要件论就必须坚持单一正犯体系等。从教义学基础与理论自洽性这两种不同层次的体系而言,都需要以单个行为人的行为作为理论基底,采取单一正犯视角去分析共动现象。 相似文献
286.
287.
288.
《现代法学》2019,(2):196-209
在适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之规定时,传统观点一直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正犯行为;二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在涉及对自杀参与行为的评价时,这两项原则已被放弃。然而,放弃第一项原则,会导致刑法规范体系的矛盾和评价冲突;放弃第二项原则,同样会导致评价冲突。因此,在评价自杀参与行为性质时,传统的两项原则仍应被坚持。从人格主义法益观的视角看,自杀剥夺了继续形成中的人格的生命,故而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自杀参与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参与他人自杀的行为的不法较轻和存在共犯量刑的特殊规定,是自杀参与行为得以减免处罚的根据;安乐死和尊严死存在被正当化的余地;阻止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应是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289.
《现代法学》2017,(5):94-104
密切关系人参与受贿时共犯罪责的认定,属于共犯与身份的竞合,在具体认定时应坚持违法共犯论、共犯从属性及正犯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在密切关系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加功的场合,密切关系人应按受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加功的场合,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正犯,密切关系人为受贿罪的共犯,在处罚上按各自的责任要素单独判断;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密切关系人共同实施受贿的场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具体认定各主体的责任;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事后认可的场合,属于对法益侵害结果的认可,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认可行为评价为受贿罪缺乏责任基础。 相似文献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