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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只有在法律设定的目的确实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前提下,被害人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自己成立共犯责任例外;对于法律没有将对合行为规定成犯罪的对合一方,不应因其对合行为而承担共犯责任;如果诱捕行为制造了犯罪,那么诱捕人不能以诱捕为理由主张不应承担共犯责任;正犯被诱捕并不是共犯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在共犯退出的情况下,共犯对于退出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退出前的行为仍然要依据具体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  相似文献   
92.
李进平  刘红 《学理论》2010,(17):129-130
片面实行犯、片面帮助犯和片面教唆犯符合共同犯罪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应予以认可,从而充分体现和贯彻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刑事责任的界定也应按照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原则来处理。  相似文献   
93.
口供证明力是指评价口供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度,是法官裁量案件的主要依据。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对进入审判程序的口供证明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口供尽管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但证明力并不强。一些案件常常因口供的证明力问题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致使诉讼效率降低,甚至败诉。调查发现审讯阶段的做法对口供证明力有较大影响,具体表现在审讯人员自身的素质、口供本身的内容、对主观要件的证明以及是否及时固定口供等。建议从审讯环节入手,强化审讯人员的证据意识并提高其讯问的专业水平,讲究方法,灵活运用审讯策略,同时探讨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辅助手段提高口供证明力的应用前景。  相似文献   
94.
片面共犯由于违背共同故意要件因而不属于共同犯罪,其不能对保险诈骗罪第4款的法律性质作出合理的解释。保险诈骗罪第4款既不属于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也不属于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其是法律文本主义的当然解释,亦是大竞合理论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当然结果。  相似文献   
95.
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定案时,必须有其他证据对之加以证实以增强其证明力的一种证据运用规则.它要求对特定证据,即证明力薄弱的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直接定案.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53条保留了该规则,并进行了完善.但我国补强证据规则的构建框架还比较粗略,尚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对我国证据规则的理论体系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6.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为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带来了新的契机.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自始自终都是一种由证到供、由供到证、再由证到供的无限循环、交叉往复的过程,取证与取供虽然有性质与内容上的不相同,但两者之间并没有价值高低之差别、地位轻重之迥异.证与供应当并重,都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中心,确立“证供并重”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概念及对其组成要素进行模式化研究,是探究职务犯罪模式转变的前提与基础.  相似文献   
97.
共犯理论被学者称之为刑法学中的"迷宫",而教唆犯绝对可称之为这一"迷宫"里最为复杂和深邃的领域.由于其特殊性和特有的魅力,教唆犯问题历来是学者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教唆行为部分还有许多内容可以深入挖掘,对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和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98.
虚假共犯的可归责性讨论了行为人假装具有犯罪意图,客观上实施了帮助或者鼓励实行犯的行为,是否能被归责的问题。虚假共犯是否具备共犯的犯罪心态是该问题的核心。美国判例倾向于共犯心态的着力点在对犯罪结果的共同认识。在实用主义指导下,虚假共犯"不可告人的动机"与犯罪心态的界限会受到模糊,从而平衡现实利益,达到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99.
早在2000年8月,随着《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的出台,零口供作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新领域诞生了.但是对于零口供,当时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对其评价褒贬不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是.由于传统历史原因以及现行刑诉法赋予口供的地位、我国司法人员紧缺和刑侦技术尚不成熟的现状、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基于国情未制定配套措施保障检察机关零...  相似文献   
100.
由于分别直接关联着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和犯罪的阶段形态,故"片面共犯"、罪数标准和"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了与犯罪形态有关的三个特别问题。基于事物的真相,"片面共犯"问题应按共同犯罪定性或处置,而罪数标准问题应以"犯意与刑法特别规定结合说"予以解答。至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犯罪阶段形态的影响,应立足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作用于犯罪意志的程度及最终结果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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