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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承继共犯罪责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倪业群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19(2):52-55
承继共犯的成立以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为必要,但由于犯罪的复杂性,承继共犯在单纯一罪、继续犯、连续犯、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和其他复数行为等情形下,有着不同的成立条件,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相应地不同。 相似文献
12.
余辉胜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5(3):64-69
陷害教唆与侦查圈套有着天然的伴生关系,但并非所有的侦查圈套都属于陷害教唆之情形。按我国教唆犯二重性的通说,陷害教唆行为应具有可罚性,但侦查圈套并不都具有可罚性。犯意诱惑型侦查圈套行为虽然有目的的正当性为支撑,但其手段的非正当性亦不能排除其可罚性;纯正的机会提供型侦查圈套因不符合教唆犯本质特征,不应受到刑罚的非难;不纯正的机会提供型侦查圈套应当作为刑法中正当化事由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3.
14.
我国刑法未将教唆自杀单独定罪,但实践中一般将其作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是杀人罪处理,因此寻找其可罚性根据实乃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本文的任务并非在应然层面上探讨教唆自杀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旨在实然层面上为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寻求理论上的根据.在对传统观点评述的基础上,提出采单一正犯、纯粹的惹起说等新思路. 相似文献
15.
介绍贿赂罪主要是指相关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介绍贿赂,根据法律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一种非法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意识上具有故意性,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仍然进行促成这笔贿赂交易。行贿罪共犯则是两个以上的人员,共同向受贿者行贿。虽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在形式上比较相近,但实质上二者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本文将对二者分别进行分析,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对二者进行详尽的阐释,以供考察。 相似文献
16.
余越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5):27-32
对于部分共犯成员停止犯罪的效力问题,我国"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通说与犯罪中止理论均未能对其进行妥当的处理.随着共犯脱离理论的引入,我国学界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应整合规范的因果关系遮断说与共谋射程理论的优势,基于心理因果性与物理因果性两个要素,借助辅助判断要素对共犯脱离的成立与否进行判断.并依据脱离人是否以积极方式表达脱离意思,在心理因果性与物理因果性之间转移判断侧重点.在对共犯脱离的罪责处理上,应设立独立的刑罚减轻条款以维持刑法的体系性,进而发挥共犯脱离的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17.
李瑞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3):77-84
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共犯从属性说的单一正犯体系,"教唆他人犯罪的"中的"犯罪",不限于实行行为。所以,该款包括教唆他人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帮助第三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第三人犯罪、帮助他人(一起)教唆第三人犯罪等诸多情形。因此,在《刑法》第29条"教唆"行为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不限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教唆犯",不能等同理解中、德、日这两种语境下的"教唆犯"。我国这种独具特色的教唆犯规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弥补了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可能带来的处罚漏洞,避免陷入区分犯罪参与类型的泥淖,理顺了参与论的核心关系。并且,"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在遵从对一般预备犯处断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第29条第2款的未遂教唆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
18.
就共同犯罪的本质问题,行为共同说具有妥当性。相较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更有利于保障人权和贯彻责任主义原则。学界对于行为共同说的质疑和批评,并无理论依据。行为共同说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存在区分同时犯的困难,也不会扩大处罚范围。所谓的“不需要意思联络”,应该是“共同犯罪的成立不以数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在数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并互相利用他人的行为侵害法益的场合,当然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只要其中一人知道对方在犯罪,并为了对方顺利犯罪而提供了帮助,对于帮助者也应按照共同犯罪的处罚原理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