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724篇 |
免费 | 14篇 |
专业分类
世界政治 | 15篇 |
法律 | 397篇 |
中国共产党 | 7篇 |
中国政治 | 73篇 |
政治理论 | 13篇 |
综合类 | 23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4篇 |
2023年 | 10篇 |
2022年 | 11篇 |
2021年 | 14篇 |
2020年 | 7篇 |
2019年 | 15篇 |
2018年 | 5篇 |
2017年 | 12篇 |
2016年 | 11篇 |
2015年 | 24篇 |
2014年 | 47篇 |
2013年 | 58篇 |
2012年 | 49篇 |
2011年 | 62篇 |
2010年 | 45篇 |
2009年 | 56篇 |
2008年 | 62篇 |
2007年 | 47篇 |
2006年 | 48篇 |
2005年 | 35篇 |
2004年 | 29篇 |
2003年 | 31篇 |
2002年 | 21篇 |
2001年 | 17篇 |
2000年 | 9篇 |
1999年 | 5篇 |
1998年 | 1篇 |
1997年 | 2篇 |
198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73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25 毫秒
531.
一部好的立法必需得到司法机关的认真执行才能实现立法宗旨,而良好的执法也需依托明确的立法原理。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有必要对诸如洗钱罪有无既遂、未遂之分,与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关系,连续洗钱行为的定性和与相近犯罪的区别等问题作一分析,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532.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世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5):87-91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坚持“共犯从属性说”的日本学者诠释共同犯罪人责任根据的有力学说。“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核心就在于将共同犯罪视为一个行为而不是数个行为,所有的行为人对“部分行为”承担整个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无疑是严重违背个人责任原则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充分暴露出了现有共同犯罪行为理论的根本缺陷。克服这一根本缺陷的出路就在于认识到行为不仅仅止于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而是必须利用客观存在的外部条件。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同犯罪人正是将他人的行为作为自己行为时所利用的客观条件而具有了独立的行为。因此,每个共同犯罪人是对自己独立的行为而不是“部分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33.
考究必要共犯能否再行适用总则共犯处罚原则的问题,应当坚持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标准:符合总则共犯的成立条件;避免必要共犯的已有评价。由此,在某些场合对于必要共犯应在分则法定刑的基础上再行适用总则共犯的规定,而在其他场合对于必要共犯则不应再按总则共犯处罚。 相似文献
534.
535.
536.
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上存在着各种学说,其中,惹起说(因果共犯论)具有理论的合理性.但是,在惹起说内部,又存在着混合惹起说和修正惹起说的对立,这两种学说的对立直接反映出结果无价值论和二元论的对立,不能将这两种学说视为一种学说,予以折中调和.应该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共犯是否具有固有的可罚性、共犯和违法性的关系、共犯和构成要件的关系等方面,正确看待混合惹起说和修正惹起说在理论上的本质对立,但在实务中认定共犯的时候,根据这两种理论可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只是在片面共犯和中立的帮助行为等特殊场合,才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537.
片面帮助犯是比较典型的片面共犯,对其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国内外刑法学界都存在一定的争议。从介绍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一则案例入手,结合刑法学界关于片面帮助犯的各种理论学说,对片面帮助犯能否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肯定片面帮助犯可以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538.
骆倩雯 《共产党员(沈阳)》2013,(12):40
在一些官员的受贿案件中,通常不是官员一个人在"战斗",他的妻子、儿女等直系亲属,情人、同学或老乡等特定关系人,往往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台前幕后的贪腐"亲友团"。不少案件有前妻参与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江伟透露,在一些贪腐案件中,实际掌握财产的,多是官员的直系亲属,他们中一部分人成为受 相似文献
539.
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人,本质上消除了既存的共犯关系,脱离者虽未达到中止之效果但毕竟有中止之行为。出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并减少犯罪之考虑,应在立法上将共犯关系脱离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将脱离者的刑事责任规定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脱离共犯关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着手实行犯罪后脱离共犯关系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540.
阎二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3)
正犯与共犯观念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源于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不同,只有在限制正犯概念之下才有正犯、共犯区分的必要;在实质客观说之下,正犯与实行行为并不具有对应关系,所以导致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现象,但此种逻辑思维与其基本立场即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必须进行纠正;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将部分网络共犯行为直接作为正犯进行处罚,存在无法克服的逻辑障碍,反之,还原其共犯的本来面目,并不存在任何逻辑困境与罪刑失衡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