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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刑法典对共犯和身份进行了规定 ,但中国刑法总则只对共犯进行了界定 ,而没有对共犯与身份进行界定 ,只在刑法的分则和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了身份问题 ,就国内著作或理论中 ,就共犯和身份问题的探讨较对其他刑法问题的探讨也较少 ,本文作者从身份 ,真正的身份犯与共犯 ,不纯正的身份犯 ,共犯与消极身份犯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552.
吴贤生 《政法学刊》2004,21(1):34-3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就争议颇多。虽然说新刑法明确规定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仍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从触犯本罪的主体来看,自然人、单位、共犯等问题,都有值得思考的地方,准确界定这些问题对立法乃至司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53.
我国刑法对自首有明文规定,但是共犯自首有其特殊性。研究共犯供述自己罪行的范围、共犯自首与揭发或者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的区别问题,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此类疑难问题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5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符合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符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555.
刑法条文关于保险诈骗共犯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保险诈骗共犯构成需要符合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特定条件.构成保险诈骗特别共犯所要求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具有故意,而不是对帮助他人诈骗具有故意.保险诈骗共犯的罪名应根据实施保险诈骗的人构成的罪名而定.  相似文献   
556.
对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 ,关键在于区分保险公司是否确被诈骗。保险公司作为抽象整体 ,其一切意思表示和行为都是由其代理人作出的 ,如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被诈骗 ,就不能认定保险公司被诈骗。至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骗取保险公司的财产 ,是贪污或职务侵占 ,而非诈骗。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之各行为人先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已被后实施的贪污或职务侵占行为所吸收 ,故对其应定贪污或职务侵占共犯 ,而非保险诈骗共犯。  相似文献   
557.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侵犯了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心健康。该罪在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引诱、教唆、欺骗行为是为了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仍然实施;而在客观方面具有行为的非法性、手段的多种多样与导致他人吸毒这一结果三个特征。它在犯罪形态上也表现出自己的特色。  相似文献   
558.
交通肇事罪共犯形成的理论基础在于其罪过形式是复合罪过形式,可由过失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共犯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相似文献   
559.
本文对共犯分类进行了比较。我国大陆刑法按照组织形式标准把共犯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刑法上将共犯分类与共犯人分类(共犯种类)混为一谈。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把共犯分为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普通共犯与片面共犯。俄罗斯刑法把共犯分为团伙犯罪、有预谋的团伙犯罪、犯罪集团、犯罪团体。绝大多数国家在共犯分类上的共性是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的划分,终极目标都是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多数国家刑法或刑法理论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我国大陆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笔者倾向于认为片面共犯可以存在于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中,对组织犯和实行犯而言,即使不确立片面共犯理论,按单独犯罪也不会放纵犯罪人。  相似文献   
560.
黎宏 《法律科学》2003,(4):124-封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修改了现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交通肇事罪中,具有共同犯罪的形式;责任的认定,应从刑法处罚的立场出发;"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是定罪情节,也是量刑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中,包括对他人死亡有认识的情况;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行为是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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