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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陈发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4)
"罗尔"事件,已成为极具争议的网络虚假个人求助行为的缩影。罗尔应成立诈骗罪,而该欺诈行为又可认定与捐助者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同时,因为前后出现微信平台中给付财产的形式多样,为了准确量刑,对其意欲加之影响的财产数额也需分别确定。在最高检下发的相关《意见》中,也明确了起刑轻重相对于传统行为的不同考量标准。此后,对相关帮助行为或中立行为的共犯性考察也结合网络进行。认定小铜人金服构成共犯,排除微信平台构成的共犯可能。"罗尔事件"的上述分析,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理论上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63.
韩玲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4-16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某一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则此种行为由于没有共同犯罪主观联系的支撑而脱离共犯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其他共犯者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称为共犯过限。就实行过限之前的构成共同犯罪的那一部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是存在共同故意;而对于过限犯实施的过限部分的犯罪而言,已经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此时过限犯的主观方面罪过表现形式可以是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564.
李肇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3):31-35
片面共犯能否在我国刑法制度中得到肯定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根据刑法第25条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必然是否定片面共犯。然应从“共犯”中“共同”的本质入手,突破原有法条所形成的思维禁锢,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将片面共犯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纳入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565.
566.
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分别是完全共同犯罪和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片面共犯生存的逻辑起点就在于法律实践的发展和其自身独立的价值追求。片面共犯的成立不仅仅在于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 ,而且实施的只能是帮助行为 ,但其前提有赖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567.
当代中国的腐败问题及其遏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身处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 ,新旧经济管理体制以及由此决定的新旧社会管理体制和新旧政治管理体制将会有相当长的共存时期。新旧管理体制的共存和矛盾 ,决定了当代中国的腐败问题的下述特性 :民主形式掩护下的公贿与贪污 ;“集体共犯”式腐败 ;带“双轨制”痕迹的腐败 ;干部提拔机制的弊端造成的“人事腐败”。带转型期特征的腐败 ,必须靠制度创新方能遏制 :限制公共权力的作用范围 ,以削弱腐败产生的基础 ;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靠民主制度制约和净化权力 ;严明法纪 ,加大腐败行为的犯罪成本 ,从而减少和抑制腐败 ;把先进技术手段引入制度建设 ,以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几率。 相似文献
568.
周召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103-110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出台是出于反腐倡廉实践及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新增的罪,有必要就其犯罪构成从客体及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作以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一般型受贿罪、斡旋型受贿罪比较容易区别,与受贿罪共犯却较难区分,在抓住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这一关键点的基础上,还要看其与本罪主体是否就受贿形成了通谋,同时要分情况作具体而详细的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569.
教唆行为:共犯行为抑或实行行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教唆行为的定位问题不仅关涉教唆者的定罪量刑,也关涉共犯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传统的教唆行为共犯性理论在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立法协调性及司法裁定的妥当性等方面,都存在解释论上的困难.承认教唆行为为具有独立构成的实行行为符合正犯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时也能有效消解教唆行为共犯性语境下的诸多尴尬. 相似文献
570.
王昭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1)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部分共犯在犯罪完成之前退出共犯关系,但剩余共犯继续完成了原定犯罪的情形。若成立共犯脱离,退出者则不对退出之后由其他共犯所实现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仅就退出之前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共犯关系脱离与共犯中止属于不同理论层面的问题,必须明确区分二者。共谋射程理论可以为共犯脱离的认定提供明确的解决路径。是否成立共犯脱离,取决于剩余共犯的行为是否属于当初的共谋的射程之内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