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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广义上的共犯口供问题包括未共同审理的共犯的口供问题,以及在同一程序中审理的共犯或其它牵连案件被告人等共同被告的口供问题。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问题在台湾地区的证据法上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逐步清晰的发展时期。在台湾地区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共犯口供在其他被告的案件中作为证人证言,并要求补强证据;对于共同被告则可经程序分离而进行证人的证据调查程序,并且其口供同样也需要补强证据。对于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的处理方式体现出台湾地区对严格证明法则的重视,对被告人程序权利保障的加强,也反映出口供在证据体系中地位的降低,但依然存在一些难题未能解决。台湾地区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的证据规则能给大陆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572.
陷害教唆和警察圈套不仅是理论中的一个难题,在实践中更是一个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陷害教唆必须从“教唆”和“陷害”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和基本要件,并以此为出发点来对陷害教唆犯的可罚性问题进行考察。同时,由于警察圈套行为和教唆行为的紧密联系,在具体适用时,为达到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功能的两者和谐统一,要对警察圈套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标准和具体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定。 相似文献
573.
身份是决定或影响犯罪成立、性质及刑罚轻重的特定主体要素。在种类上,身份可分为成立身份、定性身份与加减身份。不同身份犯的共犯问题应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对成立身份的共犯定罪,应适用“身份犯说”;对定性身份的共犯定罪,在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时,应适用身份犯说与主要作用说的综合说,而在不同身份者各自利用自己及对方身份时,应适用主要作用说和分别定罪说的综合说;对于加减身份的共犯,身份对定罪并无影响,应当根据各自的身份确定刑罚的大小。 相似文献
574.
徐新彦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2):73-75
共同犯罪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尤为突出。实践中,运用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认定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无论是从刑法理论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层面,都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分析和论证,对当前的司法实践给予启示和指导。 相似文献
575.
576.
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难题对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 《法学杂志》2010,31(6)
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实际办案中反映出来了在主观故意、犯罪数额、打击面大小、被害人工作和追赃等方面存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一,创新性地运用刑法基础理论,解决实体问题,其中"用间接故意理论创新解决主观方面的确定"、"对‘自愿被害人'坚决予以打击"的主张堪称本文的亮点;第二,综合运用诉讼法原理,正确处理程序性难题,其中"对犯罪总额,可采取‘就低原则'与‘优势证据原则'相结合的方法"则是作者的创新主张;第三,追求多个效果相统一,合理确定打击面. 相似文献
577.
“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孟庆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21(4):16-19
“特定关系人”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却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约定,前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后通谋”也应认定为受贿共犯的故意内容。 相似文献
578.
通过分析教唆、帮助型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裁判实务,确定解决其法律适用分歧的关键在于明确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与份额。综合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解读《民法典》第1169条与第1188条,明确监护人责任的性质为自己责任以及教唆、帮助型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不具有承担连带责任正当性两个方面的理论问题。以此为基础,完成该案型法律适用的解释构造:成年人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与未成年人教唆、帮助成年人侵权的,成年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即责任承担方式为单向连带;未成年人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各自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579.
郑莉 《理论学习(山东)》2005,(5):54-55
在当今多元化社会,犯罪不再像以往那样简单,越来越多的案件表明多人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其他犯罪,而教唆犯作为共犯的一类在共同犯罪中有着特殊的作用,值得深入研究。我国法学界对于教唆犯的研究起步较晚,教唆犯理论是学者们至今仍在讨论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首先要对教唆犯这一概念进行全面理解,只有明确了教唆犯的界定问题才能对共同犯罪及其他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一、教唆犯的成立和归类依据。共犯的成立依据是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的,即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行为上,行为人是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过失或其… 相似文献
58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陈振兴 《中国检察官》2022,(13):31-34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量要素从“销售金额”变为“违法所得及其他严重情节”,假冒内容从“完全相同”变为“基本相同”。规范的发展变化产生了罪量标准适用、不同罪名的区分、共犯责任认定等法律规范适用新问题。需要精准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违法所得,并对其罪量要素“其他严重情节”进行体系性解读;区分适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准确认定中立帮助者、组织领导者、业务、行政人员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犯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