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723篇 |
免费 | 14篇 |
专业分类
世界政治 | 15篇 |
法律 | 397篇 |
中国共产党 | 7篇 |
中国政治 | 72篇 |
政治理论 | 13篇 |
综合类 | 23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4篇 |
2023年 | 10篇 |
2022年 | 11篇 |
2021年 | 14篇 |
2020年 | 7篇 |
2019年 | 15篇 |
2018年 | 5篇 |
2017年 | 12篇 |
2016年 | 11篇 |
2015年 | 24篇 |
2014年 | 47篇 |
2013年 | 58篇 |
2012年 | 49篇 |
2011年 | 62篇 |
2010年 | 45篇 |
2009年 | 56篇 |
2008年 | 61篇 |
2007年 | 47篇 |
2006年 | 48篇 |
2005年 | 35篇 |
2004年 | 29篇 |
2003年 | 31篇 |
2002年 | 21篇 |
2001年 | 17篇 |
2000年 | 9篇 |
1999年 | 5篇 |
1998年 | 1篇 |
1997年 | 2篇 |
198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73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621.
教唆犯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被认为是“共同犯罪制度中最黑暗而混乱的一页”。究其原因,除了教唆犯本身的复杂性使然外,学者们对《刑法》29条第2款的不同理解也是造成教唆犯理论混乱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从“教唆犯”、“被教唆的人”、“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个方面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含义做出了新的解读。 相似文献
622.
623.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修正述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部分修正草案,于2005年1月7日通过,2月2日公布,将于2006年7月1日施行。这次刑法条文修正的幅度比较大:总则部分修改61条,删除4条,增订2条,计67条;分则部分修改15条,删除7条,计22条。修正的指导思想是“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即对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或高危险的犯罪人,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与有改善可能性的犯罪人,采取“宽容的刑事政策”。修正的条文,涉及相当重要的规定。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就总则某些修正的条文加以介绍和评论。一、罪刑法定主义和溯及力问题(一)罪刑法定主义台湾地区刑法(以下仅称刑法… 相似文献
624.
实践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例,张女与王男预谋抢劫,由张女引诱他人到某宾馆包房,王男假扮张女的丈夫出现后,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劫取财物;但抢劫过程中,王男在暴力威胁同时,临时起意,宣称自己是公安人员,并出示假冒的警官证,劫取财物后携张女逃离,张女对王男冒充军警实施抢劫这一情节是否须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625.
在贪污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对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或损害的数额,是衡量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等问题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和标准,这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早已形成一致的看法。然而,对于共同贪污案件中如何确定各共犯责任数额的问题,却一直存有争议。 相似文献
626.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之分析——由浙江腐败“名托”被判刑所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浙江腐败“名托”赵某被判刑作为引子 ,研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问题。通过论证 ,笔者认为介绍贿赂行为是一种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我们没有必要 ,也不可能将两者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627.
张睿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5(3):65-70
独立教唆犯是指教唆者故意实施教唆行为后而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 ,独立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占据重要地位 ,基于完善教唆犯罪的刑法方法、司法及理论的需要 ,作者就独立教唆犯的缘起、概念、构成特征、处罚原则与共同教唆犯的异同以及立法完善措施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628.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帮助犯,司法实践中都按照从犯定罪。在一般情况下,这个做法没有疑问,但是对那些暗中故意帮助他人犯罪的帮助犯按照共犯定罪显然不合适。本文指出对帮助犯应当予以明确区分,才是问题解决的根本方法。 相似文献
629.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职务身份犯罪的责任认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除了应当以犯罪总额包括犯罪参与总额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之外,还应该以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作为决定其处罚轻重的因素。建议将犯罪总额作为定罪数额,将参与数额、分赃数额和平均数额作为量刑数额。 相似文献
630.
重建共犯本质理论逻辑基点——关于德日共犯本质理论逻辑基点的否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古典学派所追求的最高价值--个人权利和刑事近代学派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整体社会利益--防卫社会,是两种对立的价值观.若以此作为共犯本质理论的逻辑基点,不可能达到共犯本质理论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因为新旧两派的思想基础并非是整个人类社会都认同的刑法理论的基础价值.由于法官中立价值能够达成全社会的"共识",具有达到共犯本质理论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可能性,因而,应该以"法官中立价值"作为共犯本质理论的逻辑基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