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723篇
  免费   14篇
世界政治   15篇
法律   397篇
中国共产党   7篇
中国政治   72篇
政治理论   13篇
综合类   233篇
  2024年   4篇
  2023年   10篇
  2022年   11篇
  2021年   14篇
  2020年   7篇
  2019年   15篇
  2018年   5篇
  2017年   12篇
  2016年   11篇
  2015年   24篇
  2014年   47篇
  2013年   58篇
  2012年   49篇
  2011年   62篇
  2010年   45篇
  2009年   56篇
  2008年   61篇
  2007年   47篇
  2006年   48篇
  2005年   35篇
  2004年   29篇
  2003年   31篇
  2002年   21篇
  2001年   17篇
  2000年   9篇
  1999年   5篇
  1998年   1篇
  1997年   2篇
  1986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73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651.
谢望原  王波 《法律科学》2013,(5):167-175
英国刑法中的共犯退出是共犯参与制度领域的一项特殊辩护事由,具有免除退出人共犯参与责任的效果。其构成要件为:共犯退出须在实行犯着手实行之前;退出的共犯人必须打消自己的犯罪意念;退出人须将自己退出犯罪的意思明确地通知其他参与人;退出人须有实际退出行为。共犯退出的本质在于撤销共犯先前行为对于实行犯的加功效果。英国刑法上共犯退出的系统理论,能够为完善我国刑法上的共犯责任制度提供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或视角。  相似文献   
652.
教唆自杀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教唆自杀仅指行为人故意教唆他人自杀,对被教唆者的情况不予过问;狭义的教唆自杀同时考虑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双方的情况,区分为四种具体的情形,其中被教唆者自杀致死的情形属于最狭义的教唆自杀。最狭义的教唆自杀行为,不仅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而且也不宜犯罪化。  相似文献   
653.
王志远 《法律科学》2013,(6):159-168
在日本共犯制度实践思维当中,以“何为共犯之‘共同”’这一提问为代表的“主体间思维”,以及由此产生的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和所谓共同意思主体说等共同犯罪本质观念一直被作为解释参与犯成立条件和解决和诸多疑难问题的当然前提。然而,“主体间思维”在运用过程中存在“学说贯彻不彻底”、“主体间思维超越”和“学说内部分歧”等三种理论现象,充分说明了其解释能力的有限性。相比之下,德国共犯实践中的“单方化思维”对于共犯问题的解释解决显然具有“主体间思维”无可比拟的优势。这一对比告诉我们:同样在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被运用着的“主体间思维”并不具有当然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654.
新《刑法》所规定的走私罪 ,吸收了我国所颁布的关于走私犯罪的法律的基本内容 ,但是仍存在立法缺陷 ,亟待完善。本文在一一列举出关于走私犯罪的立法缺陷的同时 ,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以完善的内容和建议。  相似文献   
655.
]共犯关系脱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重要内容 ,但我国刑法理论对此缺乏充分的研究。为了合理地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共犯关系脱离行为 ,需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 ,从理论上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罚则进行合理的界定  相似文献   
656.
郑厚勇 《理论月刊》2005,(4):106-107,166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观点,虽然缺乏刑法依据,但已成为理论界的“通说”。这一观点的依据,主要是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即依据共同犯罪主体的扩张性,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笔者认为,理解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必须结合刑法分则关于各具体犯罪的规定来进行,由此得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的结论。  相似文献   
657.
张倩倩 《法制博览》2023,(36):88-90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那么对于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经营的,非身份者是否构成该罪的共犯?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作者结合对司法判例的统计,对两种做法对比论证,并对非身份者不构成该罪的观点提出了相应分析和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658.
立功认定的实质标准,在于行为人所揭发的他人罪行是否超出了其自身所犯之罪的构成要件事实的范围。就揭发关联性犯罪的立功而言,在任意共犯中可基本排除认定,但在片面共犯以及毒品犯罪中仍有认定的可能;在必要共犯中,除了不处罚一方的对向犯(或者聚合犯)根本无认定立功的必要外,其它情况下也基本排除了认定的可能;至于连累犯,则基本上应当认定。  相似文献   
659.
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是在正犯与共犯区分的基础上,在立法上将共犯行为规定为正犯,从而限缩共犯范围、扩张正犯范围的一种立法现象。在网络犯罪成为占据较大比重的特定情况下,正犯与共犯的关系从以往的一对一,转变为一对多,因而对传统的共犯对于正犯的从属性关系带来某种冲击。在这种背景下,共犯行为脱离正犯的制约,使之成为独立犯罪的立法例大有增加的趋势。共犯行为正犯化可以分为组织行为的正犯化、教唆行为的正犯化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等三种类型,其中,在网络犯罪的立法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如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一个典型的立法例。本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进行了深入论述。  相似文献   
660.
根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