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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淮兵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11(2):53-57
本文分析了规制冒名侵权诸种单一立法的不足。通过对三种模式(包括乙冒用甲之名发表甲作品;乙冒用甲之名发表丙作品;乙冒用甲之名发表乙作品)的冒名侵权的多种侵犯权利种类的详尽分析,指出了所侵权利的复合性、复杂性。通过对其进行法理学、法哲学思考,文章提出了规制冒名问题的总体构思和具体方案。笔者并以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为根据论证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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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而处分该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成立冒名处分。冒名处分应被认定为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不能被认定为被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对冒名处分,应适用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相对人为善意时,对该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现代民法普遍承认保护善意信赖和交易安全的思想和原则,我国亦不例外。除有更高的法律价值需要保护外,交易关系中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受保护;惟有如此,始足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交易关系的安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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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可从善意取得或代理的角度分析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项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对登记簿的信赖为前提。在不动产冒名处分中,受让人信赖的核心内容不是"登记物权人即真实物权人(登记正确信赖)",而是"冒名人即登记物权人(身份真实信赖)"。此种信赖不能与相信登记簿正确的信赖等同对待,因而不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加以保护。但是,受让人对冒名人的身份信赖和代理权信赖有一定的可比性,表见代理规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类推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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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波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3)
在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处理上,若认定合同无效则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该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存在登记错误,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应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更不宜类推适用善意取得。采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解决这一类纠纷,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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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淮兵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Z1)
文章以冒名侵权理论分类、冒名侵权逻辑结构类型理论为基点 ,针对新颁行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提出对冒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方法并做理论解释 ,为法律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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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是指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但并未明确其侵权性质。对此,学界观点素有分歧,主要有侵害署名权说,侵害姓名权说,不正当竞争说。文章从冒名的主体、目的及手段对冒名行为进行界定,基于对学界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各个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对于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