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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文分析了规制冒名侵权诸种单一立法的不足。通过对三种模式(包括乙冒用甲之名发表甲作品;乙冒用甲之名发表丙作品;乙冒用甲之名发表乙作品)的冒名侵权的多种侵犯权利种类的详尽分析,指出了所侵权利的复合性、复杂性。通过对其进行法理学、法哲学思考,文章提出了规制冒名问题的总体构思和具体方案。笔者并以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为根据论证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32.
冒用他人名义而处分该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成立冒名处分。冒名处分应被认定为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不能被认定为被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对冒名处分,应适用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相对人为善意时,对该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现代民法普遍承认保护善意信赖和交易安全的思想和原则,我国亦不例外。除有更高的法律价值需要保护外,交易关系中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受保护;惟有如此,始足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交易关系的安定。  相似文献   
33.
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可从善意取得或代理的角度分析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项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对登记簿的信赖为前提。在不动产冒名处分中,受让人信赖的核心内容不是"登记物权人即真实物权人(登记正确信赖)",而是"冒名人即登记物权人(身份真实信赖)"。此种信赖不能与相信登记簿正确的信赖等同对待,因而不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加以保护。但是,受让人对冒名人的身份信赖和代理权信赖有一定的可比性,表见代理规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类推适用。  相似文献   
34.
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处理上,若认定合同无效则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该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存在登记错误,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应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更不宜类推适用善意取得。采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解决这一类纠纷,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相似文献   
35.
文章以冒名侵权理论分类、冒名侵权逻辑结构类型理论为基点 ,针对新颁行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提出对冒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方法并做理论解释 ,为法律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6.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南口法庭采取三加强措施降低农民工讨薪风险一是加强立案阶段的审查和送达。在立案时,对被告的姓名、身份、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详细核实,并告知原告,如果被告姓名不准确其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督促原告高度重视完备的被告信息对诉讼的重要性;对于经询问,被告工程即将完工或有其他可能找不到被告的情况,收到诉状后及时指派专人在原告的协助下前往被告的临时住所地进行送达或通过电话通知其领取传票,减少因被告有意逃避责任给原告带来不必要的讼累和风险。  相似文献   
37.
"冒名"是指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但并未明确其侵权性质。对此,学界观点素有分歧,主要有侵害署名权说,侵害姓名权说,不正当竞争说。文章从冒名的主体、目的及手段对冒名行为进行界定,基于对学界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各个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对于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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