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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愚人节里的真新闻 4月1日愚人节这天,天涯网坫有网友发了题为《贵定县雷人公示二则》的帖子。公示内容为,两匣因故被判缓刑的人,在缓刑期满唇,回原系统工作。  相似文献   
112.
由于内含刑罚个别化、刑法经济性和在避免自由刑弊端方面的无可比拟的价值,缓刑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内地与澳门,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不同造成在缓刑制度上的巨大差异。澳门吸收了葡萄牙刑法的先进理念和完善的制度创设的成果,其缓刑制度的设置很是合理,相比较而言,内地缓刑制度略显粗糙和落后。加强对澳门缓刑制度的比较研究,既是区际刑法一体化所需,也是促进完善内地缓刑制度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13.
证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对当事人有异议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只有依赖于证据才能予以查证,而不能采取自由心证.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逐渐被运用于审判实践,增强了审判工作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114.
论释明义务对民事诉讼理论的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红俊 《法律科学》2006,24(5):77-84
释明义务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互相沟通交流的主要途径,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博弈的结果。基于保障当事人诉权而设立的释明义务,能够有效促进公正和效益的实现,成为沟通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桥梁,使辩论主义优质化,使处分权主义充分化,使既判力正当化,堪称民事诉讼的大宪章。  相似文献   
115.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验期限内,履行法定事项,并且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又无漏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判处附加刑除外)就不再执行的一种附加刑制度。缓刑犯又犯  相似文献   
116.
论我国缓刑实务操作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缓刑是一种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经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是较为合理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适用上的保守性和随意性。为克服实务操作中的这一矛盾,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合理确定缓刑的适用范围;(二)设立缓刑的听证程序;(三)完善缓刑的考察机构。  相似文献   
117.
对于法院能否改变罪名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争议教很大.龙宗智先生认为因为立法和司法解释已将判决改变罪名的权力明确赋予法院,固而法院改变罪名就不是法院有没有权力的问题,而是如何具体运作的问题,即是一个程序问,从而建言应设置一个罪名改变通知程序来进行具体运作并进一步论证了其合理和可行性.该程序具体运作由于庭审结构畸变导致法理上的不合理,条件上的不支撑,实践上的不可行,实效上的难如愿.对协商无效后作出无罪判决更为理性.  相似文献   
118.
杨江 《新民周刊》2012,(31):64-68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3年前以政府公文的形式悄悄对机关事业单位的61名缓刑期满人员进行了突击安置,其中不乏贪官,有的还在吃空饷。一边是在一线辛苦工作多年的职工无法入编享受待遇,一边却是曾因受贿被判缓刑的贪官凭借这一纸公文占用了有限的编制吃空饷,阜宁县城管局下属环卫所的职工不干了。三个现龄35岁的年轻人在遭遇拘留、停职、停...  相似文献   
119.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以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为目的,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对再审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提供立法保障。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门槛降低,大量生效裁判处于不确定状态;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部分当事人规避执行;启动再审的三种途径缺乏衔接,引起不同机关法律文书的冲突。如何一方面畅通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另一方面坚持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当前法院民事再审工作的焦点,也是下一步民事诉讼法修改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  相似文献   
120.
严仁群 《中国法学》2012,(4):165-175
二审和解后撤诉与撤回上诉皆有可能,但撤诉应受更多限制。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应依请求按法定条件立案执行,协议未履行不是立案条件。既判力"标准时"后达成的和解协议可变动判决确定的民事债权,但不能冻结或取消执行力,法院应依请求判决排除原判的部分执行力。和解协议具备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即为有效,与是否违约无关。法律已规定违约责任,不必也不应援用诚信原则。对债务人的实体异议应无选择地依实体审理程序处理。由于未能把握前述法理,"吴梅案"出现了多个问题:混同撤诉与撤回上诉,违法设置执行立案条件,错误理解生效判决和和解协议的关系,异议处理程序欠缺正当性,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不符,案例名称不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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