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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长书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6):1-4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则,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与刑法第269条规定存在冲突,应予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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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邱福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本文从“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分析了“携带凶器抢夺”的内涵 ,指出携带凶器应当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夺过程中 ,具有除抢劫之外的非法意图而暗携匕首、刮刀、枪支、铁棍、木棍及其它足以致人死亡或伤残的器械 ,虽然没有使用但却给被害人造成恐惧 ,形成精神强制的一种行为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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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是为了报复他人或出于争霸一方等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持械互相殴斗的行为。与普通聚众斗殴犯罪相比,持械聚众斗殴更容易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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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敏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2):71-74
拟制与推定虽然有时在法律效果上是相同的,但是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有利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拟制犯罪人不能反驳,对于推定犯罪人可以举证反驳。纵然是不可反驳的推定,犯罪人也可以对基本事实或推定事实是否真实举证反驳。由此可见,若将某一法条界定为拟制或推定的程序性后果是截然不同的。而且,拟制和推定直接影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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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这是对准抢劫罪的规定。但由于该条罪状的叙述过于简单,使人们在理解和实际应用时出现很多争议。在此,本文拟从该条的立法价值及其认定等几个方面对该问题做以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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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50万人走向考场这天,药家鑫走向了刑场。也曾经历过高考的药家鑫,据说原本是个"好学生"。媒体称:老师们依然记得药家鑫的样子,穿戴普通,待人客气,很守纪律,极少旷课。我愿意相信这是真的。至少我们可以肯定,他到世间来,不是为了杀人。他的人生目标,也不是做一个杀人犯。他甚至不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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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性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刑法》第267 条第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这一规定,刑法界曾有两种不同的主张,而这两种主张都存在着明显的错误。作者认为,《刑法》第267 条第2 款的适用范畴仅限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打算用携带的凶器去抢劫而在实行阶段转变了犯意仅为抢夺的情况。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将这一特定情况下的重行为( 预备阶段的抢劫) 吸收轻行为( 实行阶段的抢夺) 的吸收犯处理原则法律化。本文指出了该条款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修改该条款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