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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刑法第267条规定,持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条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一规定扩大了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范围,体现了立法者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打击犯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关于"凶器"、"携带"的理解以及携带凶器抢夺与持凶器抢劫的区别都有待进一步澄清.另外,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应以年满16周岁为宜;而且携带凶器抢夺的,所夺取的数额不必达到较大,即可定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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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定远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3):37-40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立法机理上不属转化犯的立法例,而是立法推定。其价值取向在于,通过立法过程中的推定实现司法过程中的便宜和统一。与此类似的立法推定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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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具、铁棍预谋抢劫中的蹲守、追逐过程中偷窃报亭的行为是否单独构成《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情境,根据案情具体分析,不难发现,对报亭实施的偷窃行为仍涵盖在嫌疑人的抢劫的主观意志内,系抢劫主观意图下的有机整体行为,不宜割裂,也即并非犯意转化,至少从全案证据分析无法明确的认定其存在犯意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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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朝晖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3)
携带凶器抢夺,依法应认定为抢劫罪。凶器应当是指杀伤力较大,能让人产生畏惧心理的器械,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菜刀、水果刀等。携带凶器应包括将凶器显露在外部和暗藏凶器两种形式。携带凶器抢夺转化型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界限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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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5日,"两高"公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关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仅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不同检察院、法院也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本文以王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牛某寻衅滋事案为例进行讨论,兼论与"持械"的异同。 相似文献
70.
刘会霞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2):64-67
转化型抢劫罪可以分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和积极转化型抢劫罪。消极转化型抢劫罪以携带凶器为先行行为,以抢夺行为为后续行为。携带凶器包括显露携带和暗藏携带。积极转化型抢劫罪以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先行行为,但立法和司法解释不统一。先行盗窃行为发生在户内,后续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应与典型抢劫罪的标准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