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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出你的行为不是互殴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1989年夏与郑海波等人斗殴中被捅伤,从此双方结下仇怨,互相报复,多次寻衅斗殴。在本案案发前一天,你组织顾红军、诸葛志刚等人打砸王卫国家。案发当天,你明知郑海波等人会报复,仍召集多人准备凶器到你家准备与郑海波等人斗殴,可见你对聚众斗殴有充分准备而非被动受害,在聚众斗殴中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原判认定你们的行为为互殴并无不当,你对此提岀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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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扒窃——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分析与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即"……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因顿号的使用而容易产生歧义。对此应理解为"扒窃"行为是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相并列的一种单独构成盗窃罪的条件,而不是仅将"携带凶器扒窃"的行为入罪化。扒窃行为区别于一般盗窃行为的特征:一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二是窃取的是"随身携带"的财物。这两个特征使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超出了普通盗窃行为,而有了单独入罪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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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犯多为惯犯、人身危险性高为由,主张单纯的扒窃行为入刑既不符合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铁律,也没有必要——有证据证明扒窃是惯犯,即按照多次盗窃认定为盗窃罪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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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祥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90-94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在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基础上,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类型。修正案更加严密了法网,加大了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了使修正案能够正确实施,文章对盗窃罪增加的行为类型中所涉及的"户"、"凶器"、"扒窃"等相关词语的含义进行解读,并对相关的盗窃类型的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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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了重大修改,其中之一是将盗窃罪的入罪条件从两个选择性条件扩大到五个选择性条件。相应地,原有的两个选择性条件的含义有所变动,需要重新界定;新增的三个选择性条件的含义需要明确。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对盗窃罪五个选择性条件的含义进行了一番学理上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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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列为与"入户盗窃"、"扒窃"相并列的犯罪类型,不受盗窃数额限制。这一规定对司法实践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如何理解与适用"携带凶器盗窃"作一浅谈。一、对"携带"的理解(一)"携带凶器"是否要求向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明示"携带"本身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将凶器对外明示或者让被害人知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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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1车元月某日晚,李某在一农贸市场闲逛时,看见一中年妇女正在掏钱包付钱,乘该女不备,李某抢走其手中的钱包,逃跑中被市场管理人员抓获,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来后,从李某身上搜出匕首一把,清点钱包内有人民币1500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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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对法律抑制的抢劫罪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对“携带凶器抢夺”的概念作具体的界定,导致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相关的案件认定存在争议。针对这一现象,笔者从新的视角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剖析,对“携带”和“凶器”两个概念分别界定,从而更深入的理解《刑法》第267条的规定,便于审查起诉工作中对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