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5098篇 |
免费 | 71篇 |
国内免费 | 3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1篇 |
工人农民 | 20篇 |
世界政治 | 242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4篇 |
法律 | 2667篇 |
中国共产党 | 585篇 |
中国政治 | 876篇 |
政治理论 | 181篇 |
综合类 | 566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6篇 |
2023年 | 58篇 |
2022年 | 65篇 |
2021年 | 86篇 |
2020年 | 78篇 |
2019年 | 102篇 |
2018年 | 20篇 |
2017年 | 45篇 |
2016年 | 57篇 |
2015年 | 160篇 |
2014年 | 437篇 |
2013年 | 423篇 |
2012年 | 398篇 |
2011年 | 440篇 |
2010年 | 465篇 |
2009年 | 442篇 |
2008年 | 436篇 |
2007年 | 284篇 |
2006年 | 212篇 |
2005年 | 165篇 |
2004年 | 162篇 |
2003年 | 155篇 |
2002年 | 162篇 |
2001年 | 121篇 |
2000年 | 89篇 |
1999年 | 22篇 |
1998年 | 14篇 |
1997年 | 9篇 |
1996年 | 3篇 |
1995年 | 4篇 |
1994年 | 6篇 |
1993年 | 4篇 |
1992年 | 5篇 |
1991年 | 1篇 |
1989年 | 2篇 |
1988年 | 3篇 |
1987年 | 5篇 |
1986年 | 3篇 |
1985年 | 2篇 |
1984年 | 3篇 |
1983年 | 2篇 |
1982年 | 2篇 |
1981年 | 2篇 |
1980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517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951.
952.
95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的制度设计之一。股东派生诉讼解决的问题在于,当公司利益受损时,由于公司利益侵害者经常也是公司的控制者(比如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东),公司不会或不能主动对控制者的侵害行为提起诉讼,此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如何行事以保护公司的利益,也 相似文献
954.
955.
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网络游戏逐渐成为某些人的一种职业,在夫妻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玩网游的也不在少数,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之争已频繁出现。无形财产在婚姻家庭领域顺应时代潮流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已是大势所趋,在离婚时应当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似文献
956.
刑法第91条第2款的适用应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确定:与该财产无关的第三人侵犯该财产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罪。该财产的原权利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该财产,如果侵犯了对方的他物权,则构成相应的财产罪;如果只是侵犯了对方基于公共秩序管理需要的占有,则不成立财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根据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成立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
957.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出现了不同的理论主张,国际实践基本上是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原则并存,并且主张限制豁免主义的呼声越来越高,《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它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国内法治方面探讨一下《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产生的意义。 相似文献
958.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附着了财产权益的各种形态的继承标的不断涌现。这些标的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物.也不同于知识产权中的无体财产权.给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带来了全新的课题.公证员对这些标的能否被继承也存有很大的争议。这里举几例:南京市的助力车牌照和上海市的机动车牌照能否被继承? 相似文献
959.
法律行为无效后,如果双方已为给付均有返还可能,则相互返还。但在一方所为给付客观上无法返还时,很难采用既符合逻辑推理、又符合公平观念的一般准则予以处理,只能根据行为无效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相对无效行为被撤销后,应充分考虑撤销权人的利益保护,而我国司法实务对某些已经实际履行的绝对无效行为在价格确定上采用"无效行为当有效处理"的原则,有其合理性。此外,应将民事上的财产返还与行政上的处罚分开。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时,应当参照双务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未履行者不得再请求履行,但已经履行者,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 相似文献
960.
缔约过失责任在德国法上是一个通过学说和判例逐渐确立和完善起来的制度.自创设以来其在德国民法上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在修正后的德国债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已被明确规定为第311条第2款.不过德国新债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只是一种对过去已被接受的判例和通说的总结,并没有根本性的创新.而且德国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保护缔约外的第三人存在分歧.与德国新债法的规定相比,我国<合同法>在缔约过失责任类型的设计上更为具体,并且未扩张至第三人,但也需要经由司法和学理解释得到阐明和发展,德国的经验对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