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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英国作为普通法传统的典型国家,对提高现代欧洲的人权与法治保障水平作出了独特的贡献.英国在反对家庭暴力中独特的法律定义方法,在不规定单独家庭暴力罪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增强对家庭暴力的压制程度,以“占领令”和“禁止骚扰令”为核心反家暴民事责任紧密地与以逮捕和藐视法庭罪为核心的刑事责任相结合,以及以组建“家庭暴力专家法庭”与“综合性家庭暴力法庭”为标志的反家暴司法体制改革,对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制建设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学术支持. 相似文献
52.
53.
李鄂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3):61-65
我国刑法没有将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以共犯处罚的规定,导致定罪量刑偏轻,大大放纵了犯罪分子。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域外有三种立法模式:积极明确共同过失犯罪、消极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全面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加强共同过失犯罪立法,以保护法益,解决共同过失犯罪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促进人权保障和社会防卫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应当在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基础上将其限定为共同过失正犯,即共同过失实行犯,立法上需要解决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及成立条件、成立范围、刑事责任分配、处罚原则等问题,可以修改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解释》第5条和第7条。 相似文献
54.
正长期以来,在很多海内外学者的视野中,官当主要被看做是中国古代特权法的一个例证,是一个重要但却简单和清楚的制度,因而鲜有对其作深入的研究,尤其是没有很好地从法学和法律史自身发展的角度对其考察和分析。实际上,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官当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官当为什么出现在刑律中而又在刑律中消失?官当存废与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之间有什么关系?对官当存废应如何作出法律史的解释?探讨这些问题,有助于 相似文献
55.
王焕婷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6,(4):64-72
受被害人学理论以及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影响而产生的美国被害人刑法理论,以新的视角审视刑法基本命题,其既关涉犯罪圈的限缩与扩张,也包括对刑罚的正当性命题。整体来看,美国被害人刑法理论发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保护被害人权利的立场和谴责被害人的立场并存;被害人行为之于行为人犯罪与刑罚影响根据具同一性;主张扩张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6.
采写刘案,笔者心情久久难以平静。和其他高官贪官有所不同,刘铁男虽然被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受贿3558万多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从刘铁男的整个受贿过程中却很少看到其欲壑难填的心态和不择手段索贿敛财的贪婪,除收受南山集团宋作文的4万元贿款和让宁波逸盛集团的 相似文献
57.
近年来,随着微博等新兴媒介的产生和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曝光于人们的视野之中.面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血淋淋的案例,我们为之心痛、震惊.为被害者的遭遇同情心痛,也为施暴者的残暴行径感到震惊.在我们眼里,施暴者不过还是个孩子,可孩子为什么会与施暴者联系到了一起,这不禁引起我们的反思. 相似文献
58.
对破坏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行为,要把预防和查处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认真落实对破坏选举行为的防控措施。选举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对制裁破坏选举行为进行了规定。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初,Z省90个县(市、区)、943个乡镇进行了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查处了57件破坏选举的行为。现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并与2006年下半年至2007 相似文献
59.
为有效预防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将之纳入刑法调整的对象是必要的。因此,应将谁作为调整对象就成为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有的观点从法人刑事责任、人工智能的道义性等角度出发,主张将人工智能及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但是,人工智能是以运算逻辑与数据为核心的计算机程序,不具有道义性,与由具备道义选择能力的个人组成的法人也存在本质区别,而且将人工智能或者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但可能导致人工智能行为的滥用,而且会使现有刑罚体系失效。为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有效预防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立法机关应将研发者、生产者以及使用者规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通过采纳严格责任、明确义务边界等立法措施,避免对技术进步造成障碍。 相似文献
60.
刘旭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7(2)
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会淡化人类驾驶者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作用,自动驾驶系统将取代自然人直接控制车辆运行。驾驶主体的更替不会消除交通运输领域的刑事风险,传统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已经不再直接参与道路安全风险的制造,厘清交通肇事发生后的刑事责任主体是刑法应对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当务之急。自动驾驶系统的运行机理虽然体现了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但自动驾驶系统终究不是生命体,故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自动驾驶汽车的本质属于产品,交通肇事发生后,应分别考察自动驾驶车辆的研发者、生产者、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进而追究研发者、生产者的缺陷产品刑事责任以及所有者、使用者的监督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