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165篇 |
免费 | 58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9篇 |
工人农民 | 12篇 |
世界政治 | 109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2篇 |
法律 | 1332篇 |
中国共产党 | 77篇 |
中国政治 | 303篇 |
政治理论 | 36篇 |
综合类 | 34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5篇 |
2023年 | 23篇 |
2022年 | 27篇 |
2021年 | 55篇 |
2020年 | 57篇 |
2019年 | 39篇 |
2018年 | 11篇 |
2017年 | 16篇 |
2016年 | 27篇 |
2015年 | 42篇 |
2014年 | 155篇 |
2013年 | 125篇 |
2012年 | 152篇 |
2011年 | 171篇 |
2010年 | 139篇 |
2009年 | 216篇 |
2008年 | 183篇 |
2007年 | 106篇 |
2006年 | 122篇 |
2005年 | 78篇 |
2004年 | 113篇 |
2003年 | 107篇 |
2002年 | 80篇 |
2001年 | 57篇 |
2000年 | 49篇 |
1999年 | 12篇 |
1998年 | 5篇 |
1997年 | 4篇 |
1995年 | 4篇 |
1994年 | 1篇 |
1993年 | 4篇 |
1992年 | 4篇 |
1991年 | 2篇 |
1990年 | 2篇 |
1988年 | 4篇 |
1987年 | 2篇 |
1986年 | 5篇 |
1985年 | 2篇 |
1984年 | 4篇 |
1983年 | 4篇 |
1982年 | 6篇 |
1981年 | 1篇 |
1980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22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81.
82.
对特定类别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在审查逮捕时应明确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对于共犯形态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审查逮捕时如发现有遗漏追究部分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情形,应通过立案监督程序建议公安机关对未立案的共犯予以立案追究;审查逮捕信用卡诈骗案件,应特别注意对诈骗数额、银行催收、退款情况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四个情节方面的证据审查。 相似文献
83.
本文案例启示:由于非刑事法律法规中有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没有决定性意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其有无满足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因此行为人未经许可经营群发短信息业务,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84.
85.
一、基本案情一天黄昏,甲搭乘一辆出租车,当出租车驶出市区行人渐少时,甲拿出匕首放在出租车司机乙的脖颈上,逼其交出现金以及其他财务,共劫得手表一块,手机一部,现金两千余元。然后打开车门一边跑一边不时回头 相似文献
86.
自1987年通过《海关法》规定法人刑事责任以来,立法机关从未停顿过扩大法人犯罪范围的步伐。在1997年之后通过的一部特别刑法与八个刑法修正案之中,有近半的条文规定了新的法人犯罪。但事实表明,日趋严格的刑事立法在预防法人犯罪方面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与死刑立法相似,徒具象征意义与符号意义。对当前法人犯罪立法的政治解读表明,对处于强势地位的法人,尤其是国有企业而言,受到刑罚制裁的概率很小,而且犯罪成本很低。但是,法人犯罪立法的扩大,能够将公众注意力从制度本身转移至孤立的事件乃至个人,能够为选择性执法提供更多的机会,并减少法人乃至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87.
"幼有所养,老有所终"是自古至今社会共同追求的理想,而"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早在唐代就道出了对老年生活的留恋和惋惜。然而,随着医疗卫生条件的逐步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老年犯罪形势更加严峻,而相关法律和制度却呈现出结构性缺失。本文立足《刑修八》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内外立法历史,对老年犯罪从宽规定的合理性、具体不足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88.
近年来计算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故有学者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应成为计算机犯罪中某些犯罪的行为主体.但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纳入计算机犯罪之主体是不符合他们独特的身心特点的,其原因具体包括:主观恶性因素、客观因素和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的立法精神等层面. 相似文献
89.
卢林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1):151-155
我国刑法理论对“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主体”等问题缺乏相应的理论研讨,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适用的诸多问题。有鉴于此,笔者提出“一个犯罪主体、两个刑事责任主体”的大胆观点,并建议批判地吸收美国公司犯罪中的“上级责任原则”,以增强对我国立法尤其是司法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90.
彭辅顺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3):52-54
胁迫在香港刑法中既是某些罪的犯罪手段 ,更是刑事被告人的一种合法的辨护理由。在大陆刑法中 ,胁迫主要是作为某些罪的犯罪手段而加以规定 ,但参加犯罪若被胁迫也可导致刑事责任的减轻。比较香港大陆两地刑法中的胁迫 ,可见二者在胁迫的方式、对象、程度、紧迫性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异同之处 ;且香港刑法中有关胁迫影响刑事责任的规范比大陆刑法中胁从犯的规定更显合理 ,可为大陆刑法所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