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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尽管没有被《刑事诉讼法》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但在诉讼中始终发挥着证据印证的重要作用。其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印证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上,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官心证形成中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成为促使法官对被告人即为犯罪人信以为真,以至于一些错案因指认笔录的存在而深信不疑。如余祥林案件、赵作海案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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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指认作为侦查机关经常采用的侦查行为,虽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辨认有一定联系,但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侦查行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现场指认存在一定问题: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违反侦查秘密原则,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为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和规范侦查权力,有必要通过立法规制现场指认,具体包括:立法应明确规定现场指认,明确现场指认需遵循的原则,确立现场指认的具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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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虎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4):109-113
审判外指认(如证人指认)错误是无辜的人被错判为有罪的重要原因。“门山指认法则”是由审判外指认之证据能力判断的五项标准综合构成,突破了传统常规意义上对“单一指认”与“列队指认”的程序认识与其法律效力的认可程度。通过对“门山指认法则”进行传闻法则、律师辩护权与正当法律程序三个向度上的合法性分析,在现行刑诉法的框架之下审视我国审判外指认规定。“门山指认法则”对我们思考与完善审判外指认有着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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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山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4):79-80
辨认与指认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目前侦查中辨认与指认混用。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形正确使用辨认与指认 ;再次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时 ,应在“侦查”程序中专节规定“辨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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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宝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1):28-31
指认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实践中为查找和印证某些事实和情节,组织犯罪嫌疑人对有关场所、物品等进行查找和确认的查证方法。尽管"指认"在当前的侦查实践中有着广泛的运用,但纵观侦查中"指认"的种种表现,不难看出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一是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二是存在指供嫌疑;三是操作缺乏保障安全的配套措施;四是指认结果的准确性受多种因素影响;五是配合运用的法律文书比较混乱。为规范侦查实践中的"指认"行为,应对其进行依法规范化改造,即将"指认"转化为讯问与场所辨认及现场勘查(或搜查)相结合等有着严格法律依据的侦查行为组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