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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经过两次修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确立了采取叙明罪状的罪状形式,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和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混合规定在刑法第182条的立法形式。然此种立法形式与该罪作为行政犯的本质相违背,与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不同规制现状相违背,导致了证券市场派生性生活秩序对期货市场派生性生活秩序的强奸,创造了没有行政违法性的行政犯。鉴于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完善路径只能是在维持混合规定的前提之下,改叙明罪状规定方式为空白罪状规定方式。  相似文献   
302.
魏海 《广东法学》2009,(6):55-60
罪状是刑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辨析了罪状的概念,认为罪状是指刑法条文描述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特征;揭示了罪状的特征,指出罪状应当具有法定性、明确性、概括性;梳理了罪状的分类,主张应将罪状分为成文罪状和不成文罪状,叙明罪状和简化罪状,本条罪状和援引罪状,基本罪状和修正罪状;剖析了罪状的要素,提出罪状由客观性要素和主观性要素、定性要素和定量要素构成。  相似文献   
303.
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05,27(1):82-96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数量繁多,是适用死刑最多的犯罪类型;但是,结果加重犯是结果责任的残余,缺乏加重刑罚的合理根据。因此,一方面,要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加重结果必须是成立条件之外的、具体罪刑规范阻止的加重结果;被害对象必须限于基本行为的对象;基本行为必须具有发生加重结果的特别危险性;因果关系必须符合"直接性要件";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而且对人身伤亡、公共危害之外的加重结果必须具有故意。另一方面,也要从量刑上限制结果加重犯的刑罚。  相似文献   
304.
兴起于21世纪初的犯罪构成体系研究开启了我国刑法学界难得一见的学术论争。但这一论争过程由于缺乏对一些基本关系范畴的统一认识,从而呈现出较大的随意性。这些基本的关系范畴主要表现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功能关系。我国通说关于这两大基本关系范畴的解说有待商榷,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二者并不是本质与现象、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同一对象的不同表述关系;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也不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二者的应然功能应有所不同:前者是“认定犯罪”,后者是“罪之法定”。因此,如果一定要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寻找某种联系,则可以通过将“罪状”的概念引入犯罪构成理论中,从而通过罪状将二者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   
305.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多数情节加重犯,仅在基本犯成立的基础上原则性地规定具备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概括式情节时,将被加重法定刑。而对这些加重情节的内容大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情节加重犯罪之加重情节内容的确定较之结果、数额、身份等加重因素的确定更难把握,而刑法学界很少涉及对加重情节内容的研究。如何正确、合理把握概括式加重情节之内容已成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现实难题之一。  相似文献   
306.
加重犯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只是在分则部分规定了对一些具体的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并无其它相关指导性规定,这使得结果加重犯的研究缺乏立法的指导,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理论界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相关问题的观点又存在较大的分歧。论刑法中一罪与数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意义在于完善结果加重犯在整个刑法中的理论体系,将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结果加重犯更加具体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寻。  相似文献   
307.
我国刑法中“量刑规则”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的通例”并不相同。对我国法定刑升格条件分类时,若依定型性标准,会导致划分出来的量刑规则在贯彻责任主义上表现不一致。而依违法性标准,法定刑升格条件分为真正的不法加重要素与表面的不法加重要素,前者可塑成加重构成要件,后者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二者具有体系上的对立排斥关系,也即前者需要贯彻责任主义,存在未遂、共犯及竞合问题,而后者不存在这些问题。财产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区分为累计数额与单次数额。前者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后者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具有未遂形态。不过,单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未遂与单次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并非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   相似文献   
308.
随着社会文化观念和刑法规范的变化,强奸罪的实行犯应当扩大至女性主体;对于婚内强奸的行为,应当区分情况予以刑法评价;性骚扰、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与强奸行为的根本区别是行为人有无奸淫妇女的主观意图;在认定强奸罪的过程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存在着极为复杂的情况,在对奸淫幼女行为归罪时,仍应坚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标准;界定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刑罚的准确适用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09.
魏东  李红 《人民检察》2017,(13):5-11
经济犯罪立法原理与罪状设置具有特殊性,对经济犯罪进行刑法解释,应当注意经济犯罪的二次违法性特征和刑法解释的法律政策性限定,在行政法以及其他非刑事法律规范明确排除或者阻却具体行为之行政违法性的场合,应当对该行为作出无罪的刑法解释结论。对经济犯罪的空白罪状、简单罪状和罪状中的兜底条款进行刑法解释,尤其应当充分注意对经济犯罪刑法条文的规范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适当的法律政策性限定,切实坚持保守的刑法解释立场,审慎运用刑法实质解释方法,从实质上审查具体行为是否具备实质违法性和刑事可罚性,确保入罪与出罪解释结论的具体妥当性。  相似文献   
310.
非法经营罪合理性质疑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徐松林 《现代法学》2003,25(6):88-93
我国刑法第 2 2 5条第 (4 )项为非法经营罪设置了一种高度抽象的空白罪状。这种极为特殊的空白罪状形式 ,导致了刑事司法中非法经营罪的无限扩张。我国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设立及解释既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也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相悖。在我国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 ,国家刑罚权应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 ,应尽可能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行业协会的惩诫以及企业自我监督来取代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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