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748篇 |
免费 | 35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3篇 |
工人农民 | 12篇 |
世界政治 | 37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4篇 |
法律 | 941篇 |
中国共产党 | 152篇 |
中国政治 | 269篇 |
政治理论 | 36篇 |
综合类 | 329篇 |
出版年
2024年 | 7篇 |
2023年 | 25篇 |
2022年 | 25篇 |
2021年 | 49篇 |
2020年 | 35篇 |
2019年 | 26篇 |
2018年 | 10篇 |
2017年 | 16篇 |
2016年 | 21篇 |
2015年 | 55篇 |
2014年 | 136篇 |
2013年 | 150篇 |
2012年 | 142篇 |
2011年 | 156篇 |
2010年 | 128篇 |
2009年 | 154篇 |
2008年 | 149篇 |
2007年 | 78篇 |
2006年 | 68篇 |
2005年 | 82篇 |
2004年 | 62篇 |
2003年 | 49篇 |
2002年 | 53篇 |
2001年 | 37篇 |
2000年 | 40篇 |
1999年 | 11篇 |
1998年 | 6篇 |
1997年 | 4篇 |
1996年 | 1篇 |
1995年 | 2篇 |
1993年 | 3篇 |
1990年 | 1篇 |
1984年 | 1篇 |
1981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78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81.
张义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5):178-182
浮动抵押制度由于充分实现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而被不少国家继受,我国《物权法》中也创设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但在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实践中,其却面临被闲置的尴尬境地,原因在于抵押当事人利益失衡,抵押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很好保护。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者浮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物权法》中扩大浮动抵押财产至一切动产;允许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设定限制抵押财产处分的条款;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及健全农业保险和农业风险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82.
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在于占有与登记的公信力.分析以占有为表征方式的动产物权和以登记为表征且登记具有公信力的不动产物权以及证券化的债权皆为善意取得之客体.论述在中国<海商法>下船舶物权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不存在船舶物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83.
在处理企业法人代表机关越权行为的效力问题及相关当事人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是准用无权代理的规则来进行处理,但代表与代理毕竞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我国应构建一种表见代表制度以区分于表见代理制度。本文从我国表见代表制度的立法现状入手,从企业法人与善意相对人的关系、企业法人代表机关与法人的关系、表见代表机关与善意相对的人关系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表见代表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84.
徐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5):107-110
罗马法取得时效在罗马历史的不同时期有不同表现,其中对当代较有借鉴意义的主要是作为补救权原瑕疵的取得时效.通过对罗马法上补救权原瑕疵取得时效的历史梳理和将其与近代善意取得的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在逻辑功能、构成要件、内容及立法体例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关联.罗马法取得时效发挥着类似于近代法善意取得的作用.这表明罗马所有权绝对主义的观念并未导致其对交易安全的完全漠视;近代善意取得与罗马法取得时效名异而神似;而近代取得时效与罗马法取得时效名同而实异. 相似文献
185.
2005年3月16日,全国台联、北京市台联召开在京台胞学习《反分裂国家法》座谈会。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台联会长梁国扬,副会长史茂林,北京市台联副会长叶芳以及部分在京台胞出席座谈会。座谈会由全国台联副会长陈贵州主持。与会者对全国人大高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纷纷表示欢迎和支持,认为该法的通过是及时的、必要的,它是一部寄托了最大民意、善意和诚意的和平之法。梁国扬在发言时指出,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体现了党和政府以最大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前景的一贯立场,体现了全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 相似文献
186.
187.
188.
189.
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善意第三人责任的认定,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本文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就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包括善意第三人的含义、善意的时间准据点、第三人责任分析等,从理论上进行了制度设计,以期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0.
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脉络表明,动产抵押具有极强的商业习惯色彩,其自生自发的意思自治似乎是其本质属性,并非物权法定原则下的制定法构造所能容纳和安排,虽然《物权法》中动产担保的相关规定是对传统的突破,但是将动产抵押放在《物权法》中仍然显得极其不和谐,因此要制定一部体系完备、逻辑严密的民法典,对动产抵押的地位应当予以慎重考虑,宜将动产抵押作为例外编入债权编或者作为物权法定原则的例外而编入物权编,甚至借鉴美国商法典的模式将动产抵押列入商法进行规范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