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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是已经一项普遍开展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品种,但是关于该业务中担保法律问题,在我国实务界、司法界和学术界都还没有统一科学的界定,这使得该业务在实际操作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损害。通过比较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认为台湾地区的动产抵押制度与德日判例法中让与担保制度能够较好地防范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保护押汇银行的债权。故建议对台湾地区和德日的实践经验予以完善,在物权法立法中设立动产抵押制度或让与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972.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目的论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支持或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者,实质上都是基于某种法律上的意识形态,以一种目的论或功能论的态度加以解释的。在历史上,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之功能论或目的论来解释物权行为之无因性原则,出现在后期潘德克吞法学中。功能实证分析只是对无因性原则的机能进行一种实证的、中立的描述,与价值判断无涉;目的论是从无因性原则中发现的交易安全之保护机能来进一步论证该原则的正当性,以增强其价值层面的说服力。本文认为,承认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原则,符合当代社会侧重保护动的安全之法政策目标,因而在目的论上具有先进性;并且,我们应该充分理解德国法为维系无因性原则和不当得利、善意取得制度在体系上的意义关联而坚持该原则的真正目的。 相似文献
973.
关于物权客体的两个基础性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从罗马法时代直至现代,物即指有体物,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财产权利进入交易领域,从而成为他物权的客体。传统民法上的有体物可以再细分为二类:(1)有形物;(2 )无形物。有体物实际就仅是有形物,无形的有体物则为现代民法的功绩。无形物除如光线、电力、热能、频道、磁场等自然力外,在现代社会还有一种十分重要的类型,即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有形物中,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是十分重要的分类方式。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应当坚持传统的标准。 相似文献
974.
"科学证据"并不一定科学,因此审查经科技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有明确、科学的标准.标准的确定着重解决证据本身所使用的科学方法和应用证据解决具体问题所使用的科学方法或程序.而制定我国判断证据科学的标准时,应以波普尔"证伪说"为理论基础,吸收DAUBERT具体标准的优点,克服其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975.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财产权利的一种取得方式,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理论依据是公示、公信原则;构成要件上应着重强调并严格把握权利取得人的“善意”并同时兼顾取得要件;适用范围上应采取“相对极端主义立场”,有条件的适用民法上的一切财产权利,而不仅仅适用于物权。 相似文献
976.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合同法律效力的立法选择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合同法律效力的立法设计是当前民商法学界热烈讨论的问题之一,本文试图从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之间制度协调的角度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笔者批驳了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的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而这客观上要求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交易行为,从而论证了"合同有效说"应当成为我国无权处分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977.
按照民法解释学 ,我国合同法第 51条规定的是买卖等合同的效力待定-而非物权行为的效力待定。买卖等合同可以含有引发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处分权宜作处分能力的解释 ,并影响买卖等合同的效力 ,其适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物的买卖等。主张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四大理由并不充分 ,均存疑问。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标的须可能、确定、合法的要求并未将债权行为排除在外。第 51条同第 52条、第 54条的衔接平滑 ,与第 1 50条的关系可以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协调。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 ,其成立不以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为前提 ,限于有偿合同场合为宜。善意取得确系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法根据” ,在受让人尚未支付相应价款的情况下 ,不当得利可以存在于标的物的变形物上。 相似文献
978.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总被引:48,自引:0,他引:48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类型财产的特点,但它仍然是一种特殊的物,接受物权法对它的规制。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分配上,亦应确定归属于特定的所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这种财产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建立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当在《物权法》中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具有物的属性,并制定相应的物权规则。 相似文献
979.
林旭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52-56
从对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见 :在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先占 ,以及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取得等诸项制度的情况下 ,动产时效取得仍有其适用的逻辑空间 ;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价值 ;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准确界定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应协调取得时效与财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与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关系。 相似文献
980.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虽然确立已久 ,但其构成要件仍众说纷纭 ,本文就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几个要素” ,谈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