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352篇 |
免费 | 68篇 |
国内免费 | 4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3篇 |
工人农民 | 7篇 |
世界政治 | 59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4篇 |
法律 | 1371篇 |
中国共产党 | 136篇 |
中国政治 | 334篇 |
政治理论 | 93篇 |
综合类 | 397篇 |
出版年
2024年 | 5篇 |
2023年 | 21篇 |
2022年 | 17篇 |
2021年 | 38篇 |
2020年 | 23篇 |
2019年 | 24篇 |
2018年 | 8篇 |
2017年 | 18篇 |
2016年 | 33篇 |
2015年 | 74篇 |
2014年 | 151篇 |
2013年 | 147篇 |
2012年 | 171篇 |
2011年 | 189篇 |
2010年 | 149篇 |
2009年 | 188篇 |
2008年 | 238篇 |
2007年 | 155篇 |
2006年 | 129篇 |
2005年 | 141篇 |
2004年 | 103篇 |
2003年 | 99篇 |
2002年 | 84篇 |
2001年 | 64篇 |
2000年 | 79篇 |
1999年 | 27篇 |
1998年 | 7篇 |
1997年 | 17篇 |
1996年 | 5篇 |
1995年 | 3篇 |
1994年 | 4篇 |
1993年 | 2篇 |
1992年 | 4篇 |
1991年 | 3篇 |
1990年 | 1篇 |
1988年 | 1篇 |
1987年 | 1篇 |
1983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42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21.
本文所谓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动产(以下简称动产)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一、探讨动产产权公证的原因,国家l丁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 相似文献
122.
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动产浮动抵押及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在于对浮动抵押制度界定的差异。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在于标的物的浮动性、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自由及可转化为固定抵押,依据这三个特征可以确定,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为动产浮动抵押。创设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并不利于我国对这三个条款所规范内容的理解及适用。 相似文献
123.
财产权的宪法史可分为人权财产权和国家财产制两个阶段。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是国家财产制的组成部分,是现代宪法创设的用以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其基本特征是国家垄断,其基本工具价值是垄断。以权利观审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它具有主体的唯一性和权利的专有性、不可变更性和价值优先性等特点。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质是国家权力,是管理权,而非自由财产权。 相似文献
12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8):51-56
【正】京建法[201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相似文献
125.
欧阳君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1):36-42
"宜宾五粮液机场"冠名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对公共设施能否有偿冠名的争论。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公共设施有偿冠名应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公物利用理论可以应对有偿冠名的正当性追问。不过,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国家所有权的属性决定了公共设施有偿冠名应受到公法上的限制。从规制途径上看,在实体方面,要防止非公共设施成为政府有偿冠名的对象,以公共利益对有偿冠名范围进行限制;在程序方面,公共设施有偿冠名要保证公众参与,同时应确保该行为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6.
127.
128.
严永和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1):58-63
遗传资源具有一般物和生产资料两种属性。《遗传资源行动纲领》和相关引种及科研惯例把遗传资源的生产资料属性归入人类共同遗产,从而使遗传资源所有权被"肢解"。CBD规定国家对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并规定了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从而使被"肢解"的遗传资源所有权回复完整,使遗传资源(生产资料属性)的历史逻辑经历了从人类共同遗产→遗传资源所有权→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的演进和嬗变。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是一种非创造性的特别财产权,与遗传资源所有权和生物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存在实质性区别。 相似文献
129.
130.
麻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7-70
财物遗失后,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遗失物所有权归属问题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现行立法对遗失人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却忽视了对拾得人权利的保护,使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失衡的状态.建议立法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以完善拾得人权利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