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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马琼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20(2):94-96
集合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公司法人等新型制度不断涌现,对传统的一物一权原则形成了挑战与冲击。笔者通过对上述制度的深入剖析,认为现代法中,其存在并非动摇一物一权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952.
信托关系的定位应以合同为基础,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化与一定的公示机制相结合,使基于合同的信托内部机制得以外部化,为信托关系的对世效力提供法理依据.如此,信托制度才能够既满足信托当事人的各种需要,又能发挥保护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弹性功能. 相似文献
953.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城市工业化的进程,土地征收、开发利用等一系列问题所产生的发展性利益分配和权利归属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由此暴露出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利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为了解决各种复杂的土地问题,使土地得到合理利用,使公共利益得到体现,借鉴英国经验,设置土地发展权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954.
中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土地承包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955.
信托制度异化论——对我国现行信托产品法律结构之评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突破了我国原先“一物一权”的成文法系传统,导入了“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分离的所有权“二元制结构”。面对这种全新的法律结构,实务界往往将信托当作新的融资工具进行利用。事实上,我国目前的信托产品并不具备信托所应具备的法律特征,而立法界与理论界对此又缺少相应的回应,信托产品离真正的信托制度渐行渐远。为此,通过对信托法律关系和法律特征的梳理,剖析并解释现行主要信托产品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以期纠正现有对信托“实用主义”功能下的错误认识,还原信托的本来面貌。 相似文献
956.
民法所有权制度是法律移植的产物。大陆法系的土地所有权乃是国家在涤除土地上的公共权力因素,使土地成为单纯的财产之后建立的私人对于土地的终极支配权。所有权将土地在立法规制之外甚至人类认识之外的潜在价值归属于个人,确立了所有权享有的无条件性,从而建立起所有权人相对于国家的终极地位,所有权因此构成了国家权力的边界。而《物权法》未能正确理解其本质,导致了概念错位。《物权法》的完善应该放弃概念的同一,而力求精神的追随。 相似文献
957.
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以所有权观念的二元化区分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代以来,私人所有权的地位虽然十分重要,但它不是所有权的唯一形态。公共所有权起源于罗马法,它与私人所有权在对立中并存,从而形成了所有权观念的二元化。两类所有权界限的清晰,是各自独立存在并分别满足人类生活私人性和公共性需求的前提。当代中国的国家所有权是公共所有权中的一种,因此才具备自己的特征,我们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逻辑来否定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国家所有权并非公共权力。只有形成对国家所有权民法性质的确信,才能适用民法保护国家所有权。 相似文献
958.
建筑区划内绿地的权利归属研究——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1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筑区划内绿地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不可能由业主共有;绿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小区的共有部分,只能由业主共有,但可以在其上设定专有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能约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规划文件也无权规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 相似文献
959.
960.
我国的现行立法对土地的规定实质上是国家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并不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质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的核心在土地的用途上。国家应将集体土地根据用途进行严格分类,将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明确归国家所有,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真正归集体所有,允许宅基地进行流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