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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传统的跨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为交易型披露制。随着证券市场的一体化发展,各国证券法律相互适用或者证券法律普遍适用,跨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也发生相应变革,由传统的交易型披露制走向现代的公司登记型披露制。 相似文献
202.
物权法典规定让与担保的可行性质疑--从让与担保的交易机制出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以担保为目的的让与交易,其担保机制系来自于担保财产与担保人责任财产之间的分离。物权法典对这种交易的特别规制,本质是强调当事人的担保目的,以控制其交易风险,并部分地阻却民法一般规则的适用。然而,物权法典对于这种交易风险的阻却,需要以担保意思之公示作为操作的平台。或是由于让与担保交易的公示困境,或是由于既有公示制度的存在,使得这个制定法的操作平台无法建立或者无须建立。因此,让与担保交易的存在与实现,是在民法的一般规则下进行的,而不以物权法法典的特殊规定为条件,当事人的担保意思也不应提升到制定法层面,而应在个案中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203.
先行登记保存之不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行为的一种,由行政处罚法创设,创设目的是为减轻查封、扣押措施的滥用。从先行登记保存的行为性质、期限性质等方面都证明其具有显然的不可诉性。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为的应然救济方式应是知情权救济或行政申诉等,而不是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204.
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登记机关应当仅仅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应令其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第12条的规定值得赞同。由于登记机关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毕竟留有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虚像”和现实中权利“实像”不相吻合的漏洞,因此存在制度弥补的必要。特殊情况下的职权主义实质审查义务、当事人主义的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公证制度和产权保险制度可以很好地填补该漏洞。 相似文献
205.
以抵押方式适用按揭担保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条文,并未涵盖按揭实践;按揭担保“物”是建立在按揭融资成功后而享有的购房合同之债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期待性财产权利或权益;现代社会财产从有体物到无体物的财产权利、从现有利益到将来利益的扩张,促使物权法上物的概念的拓展成为必要,物权法立法已体现了物权的新理念;按揭担保机制中不动产期待权利的物权属性,必须置于物权新理念下加以解析和构塑,《草案》以抵押方式适用按揭担保的制度设置必须重新构架;而按揭机制仍有一部分问题必须在抵押方式之外谋求制度设置。 相似文献
206.
为了保障人民住有所居,《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新增一章居住权的内容,住宅房屋所有人可以同他人签订居住权合同,签订合同的一方有权根据合同占有、使用约定住宅。立法者设立居住权的初衷显而易见,但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居住权制度尚且不够完善,尤其是居住权和其他权利(主要是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法院就没有统一的裁判思路。本文旨在就《民法典》的现有规定下,阐述居住权制度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207.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首次规定了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效力,完善了动产担保制度,创设了担保物权顺位的特殊规定。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但是购买价款担保权作为一般规定的例外,理应限制其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浮动抵押情形下,在固定抵押情况下则会不当冲击传统理论,难以适用此制度。购买价款担保权在具体适用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适用,保证抵押物为动产且此抵押权为担保抵押物价款而存在,并在10日内办理登记,此时抵押权才具有超级优先效力,否则与普通动产抵押权一同按照登记时间受偿。 相似文献
208.
《民法典》虽对意定监护适用群体进行了扩大,从最初的老年人扩大至成年人,但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并未被普遍运用。立法层面,法律不够完善,缺少具体可操作实施的法律法规,也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立法机关应加强公证机构在意定监护制度中的职能作用。本文主要从公证机构参与意定监护协议订立的整个过程,起草、订立协议、监督履行、进行登记公示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使我国意定监护落到实践,也能够对公证实务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209.
预告登记制度比较考察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预告登记起源于中世纪之普鲁士法,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该制度为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法律所继受.试图以这些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全面揭示预告登记的范围、性质、效力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10.
高圣平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5):38-52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功能主义立法方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前提。在维持特殊动产、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前提下,统合没有所有权登记的标的物上的担保登记系统,并建立两大登记系统之间的电子链接。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是基于互联网的完全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其编制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并辅之以物的编成主义,涵盖所有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类型。担保权人可以自主在线完成登记和查询,但为防止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担保人享有受领登记通知、请求注销或修正登记的权利,担保权人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