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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住房反向抵押作为养老领域的新探索引入我国多年,在解决养老问题方面始终未有显著效果.根据我国老龄化的社会状况和人均住房拥有率情况分析,住房反向抵押在我国具有推行开展的可能性.但首先需要解决其在我国遇到的法律障碍,从"禁止流押"、住宅建设使用权期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等问题出发,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02.
经济法上的两权对抗及其消解--以国家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为视角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经济调制权与市场自治权这对矛盾耦合体,是经济法制建构和运行的基础。两者之间既对抗博弈,又存在合作共生的空间。经济制度的设计扭曲和运行偏差,会导致两权对抗的激化,并扼杀社会经济的内在活力。以“孙大午”案和“铁本”案为代表的政府对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管制,凸显了两者之间的内在紧张:以行政监管为主辅以泛化而苛峻的刑罚的管制模式,留给民间自主融资的空间十分狭小;市场自发力量基于生存发展的本能只能选择迂回和规避的策略,最终会在监管风暴中触网。这种对抗反映了监管当局对风险的警惕和体制外力量的防范,深层逻辑则是融资机制的不匹配和风险疏导机制的缺失。调制权和自治权并非是直接的利益对立关系,存在协调与合作的空间,关键在于各自准确定位、划清边界,设置适当的隔离和缓冲机制,强化双向信息反馈和机能调整,同时注意制度创新,实现科学发展下的和谐共进。 相似文献
103.
应收帐款是一种债权。虽然现行《担保法》没有明确指出应收帐款是否可以抵押,但是建立应收帐款抵押的法律制度,既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又能够保障债权人的担保利益。英国法关于应收帐款抵押的法律制度,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虽然浮动抵押的概念尚未在我国得以肯定,但区分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有助于充分理解应收帐款抵押的含义。此外,应收帐款抵押不同于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帐户抵押。为了论述上的方便,本文假定公司(债务人)向银行(债权人)贷款,公司则在其应收帐款上为了银行的利益而设立担保。 相似文献
104.
毕颖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2):149-149
融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扩大规模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企业发展的基础.由于资金本身即为稀缺资源,加之近年来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融资难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瓶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樊鸿雁副教授与姜南博士所著<中国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一书从法律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融资、股票融资等十余种融资方式中对企业融资的法律规定、限制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试图探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从法律与制度的完善方面构建起一条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途径. 相似文献
105.
为了保障人民住有所居,《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新增一章居住权的内容,住宅房屋所有人可以同他人签订居住权合同,签订合同的一方有权根据合同占有、使用约定住宅。立法者设立居住权的初衷显而易见,但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居住权制度尚且不够完善,尤其是居住权和其他权利(主要是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法院就没有统一的裁判思路。本文旨在就《民法典》的现有规定下,阐述居住权制度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06.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首次规定了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效力,完善了动产担保制度,创设了担保物权顺位的特殊规定。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但是购买价款担保权作为一般规定的例外,理应限制其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浮动抵押情形下,在固定抵押情况下则会不当冲击传统理论,难以适用此制度。购买价款担保权在具体适用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适用,保证抵押物为动产且此抵押权为担保抵押物价款而存在,并在10日内办理登记,此时抵押权才具有超级优先效力,否则与普通动产抵押权一同按照登记时间受偿。 相似文献
107.
公司发展过程中,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增加投入资金,有助于摆脱资金短缺困境,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保障公司稳定有序发展。股权融资虽能增加公司总股本,但也会产生一些法律问题,如何有效规避、解决法律问题成为相关领域学者思考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本文首先概述了公司股权融资的概念、特点及方式;其次分析了公司股权融资的意义;再次分析了公司股权融资的法律问题;最后探讨了公司股权融资法律问题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08.
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并非都是担保物权。如果一项权利既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亦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属于担保物权。对比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浮动抵押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担保物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宜将浮动抵押从担保物权体系剔除。考察比较法资料,结合“charge”的词源语义,遵循语言翻译的忠实严谨原则,宜将“floating charge”译为“浮动担保”而非“浮动抵押”。至于浮动担保何去何从,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将其嵌入合同法域,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担保”章节,以此彰显民法典的体系性与逻辑性。 相似文献
109.
110.
《南洋问题研究》2021,(2)
第三方市场合作(third-party market cooperation)是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倡导的"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国际合作新模式,主要表现为中国企业与发达国家企业在第三国进行投融资、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基于已有项目实践,根据中国与发达国家企业在东道国合作的密切程度,本文归纳了第三方市场合作的4种融资模式,分别是"共同承建""一方出资、一方承建""合资"与"共同出资、共同承建"。影响第三方市场合作融资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包括中国与发达国家资本充裕程度的差距以及东道国政治环境的稳定程度。中国与发达国家资本差距越小、东道国政治环境越稳定,越有可能达成"合资"与"共同出资、共同承建"这两种合作密切度更高的融资模式。目前中国已与十余个发达国家签署第三方市场合作协议,其中中日两国的第三方市场合作进展得最快。本文基于越南宜山水泥厂、泰国东部经济走廊、中欧班列等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的代表性项目案例,验证上述关于融资模式选择的假设,并建议下一步研究议题应包括第三方市场合作融资模式的国际合作机制、国际规则及投融资争端解决机制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