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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商标使用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置性条件,在侵权领域如何正确理解与认定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商标法》第48条已明确规定何为"商标的使用",但能否直接适用于侵权中"商标使用"情形,有待进一步探讨。商标使用对于商标权人维权以及认定侵权人侵权来说意义非凡,明确维权使用与侵权使用二者在使用的主体、标准、对象及立法意图等方面的不同之处,进而从营利性、区分商品来源两个层面分析侵权视域商标使用的基本认定条件,同时厘清商标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有助于准确理解与适用"商标使用"。  相似文献   
972.
“市场格局论”早期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商标共存问题,且诉讼双方不存在恶意注册或者使用的情况,通常不会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存在重大冲突.但是,在“市场格局论”的适用中,也出现了不是按照商标注册时的市场现实来确定“市场格局”的危险倾向,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和弱化“恶意”和诚信考量的司法现实主义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大行其道.从个案结果出发的便宜之计,虽然志在破除“本本主义”,但打破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造成了“无本可依”的乱象和恶果,有损于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司法在“市场格局论”的适用上应该向诚实信用原则回归,将“市场格局论”关进法律的笼子.  相似文献   
973.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7个多月未发出一张商标注册证,理由竟是商标局“没纸了”.这起“商标局缺纸”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全国舆论哗然. 尽管国家工商总局方面迅即回应致歉,并称“纸张供应已到位”,但针对公众的解疑还远未“到位”: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力简政放权的背景下,“缺纸”这样的“低级错误”是怎么发生的?而“缺纸”的商标局是否还缺别的什么?  相似文献   
974.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975.
由于存在注册和使用两种商标取得制度,以及我国商标申请公开的延迟,实践中会产生像“微信案”这样的商标在先申请人与善意在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要解决这种问题,不仅需要商标申请公开等行政配套制度的完善和高效,也有赖于法官根据不同情形加以平衡:1.商标在先申请人未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应当维护善意在后使用人的投资利益和通过勤勉经营而累积的商誉;2.商标在先申请人和善意在后使用人都对商标进行了实质性的使用,且达到一定影响的,法院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作出判决,必要时可适用商标共存制度;3.商标在先申请人恶意延迟起诉的情形下,可以参考美国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懈怠抗辩制度以保证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976.
商标法规定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包括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司法实践则困惑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应为独立侵权、分别侵权、共同侵权抑或其他侵权形态,及相对应的责任类型应为单独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抑或其他?由于侵害商标权的生产、销售行为存在基础—条件关系、损害重合等特点,故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实构成竞合侵权形态,对应责任类型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据此提出立法政策的建议.  相似文献   
977.
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可免除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在当前普遍重视商标使用的主导思维下,正当理由抗辩对保住被申请撤三的商标的注册效力的价值更加突出。然而我国近6年的商标"撤三"诉讼数据表明正当理由抗辩适用极低,效果不佳。通过判例研究后发现,这既与正当理由规则立法模糊、正当情形举证难有关,更受商标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对正当理由规则的适用意见不一的影响,得从立法上予以完善才能让商标权人正确认识和援引正当理由规则。  相似文献   
978.
自2014年陷入仿冒者的包围圈后,红宝石公司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始“反围剿”.作为这项工作的负责人,红宝石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赵国东为此消耗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在这3年时间中,最让赵国东他们头疼的对手是授权使用“蓝宝石”商标生产“东北大板”的和信美(北京)品牌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和信美公司). 经过为时3年时间、3个回合的较量,红宝石公司以一份胜诉判决完胜和信美公司.  相似文献   
979.
丑承志  安晓地 《知识产权》1995,5(4):25-25,39
商标注册了,就必须使用。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国家都对商标注册后必须使用的期限作了规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垃圾商标”(DEADWOOD)占据商标注册簿而使真正想使用近似商标的人无法将其商标注册。各国对注册商标使用期限要求不一致。最短的为一年,如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巴拿马等,这些国家规定,商标注册后如果在任何一年期间没有使用就可以被  相似文献   
980.
贺元秀 《知识产权》1995,5(4):36-39
一、问题的提出 商标,这一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完善,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它已不再是仅仅起着区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标记,而是企业树立形象,求生存、图发展的重要手段,尤其是驰名商标,更是拥有者的珍宝。无数事实已经雄辨地证明: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驰名商标的多少表现出来的。经济发达的国家,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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