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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NFT是区块链智能合约代币,通过元数据与作品产生联系。元数据有链上作品数据、外部网址链接、无作品信息三种可选择形式。NFT作为私人数字证书,其宣称的代币化存在误导性,却未经法律审查。在著作权法定的背景下,NFT代币化至多具有著作权许可、转让的合同效力,基础权利变动仍应遵循基本的法律规则。NFT不等同于作品复制件,铸币行为不必然是复制权的受控行为。外部网址链接是最常见的NFT铸币形式。当被链对象是作品合法复制件时,NFT铸币交易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但可能因代币化法律属性模糊带来的价值泡沫而受到竞争法的保护。当被链对象是侵权复制件时,铸币交易存在间接侵权的成立空间,但据NFT技术特点与各国司法先例,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仍然较低。 相似文献
402.
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1999年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九大诉讼,引起各大媒体的追综报道。虽然这几起案件法院都已做出判决,但网上的法律纠纷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亦亟待解决。网络作为传统传媒之后的第四媒体,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发展,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和方式,使传统媒体受到巨大挑战,随之而来的诸如网络版权侵权的证据认定、管辖地的确定、网络传输权的设立、网络环境下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如何管理众多繁杂纷纭的网络作品,都成为已审理的纠纷中不曾完全解决或未涉及的问题,本期集中刊登了一些学术界、法律界有关人士的观点,虽或仅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或为一家之言,但却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不同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途径。刊登这些作品与广大读者共飨,并希望更多专家、学者、法官参加探讨。 相似文献
403.
404.
张德一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3):37-38
山西晋祠是闻名全国的风景名胜区,在唐叔虞祠之东有一贞观宝翰亭,专门陈设唐太宗李世民“御制御书”《晋祠之铭并序》(以下简称《晋祠铭》)。这座亭内共有两块碑刻,左为李世民亲书《晋祠铭》,右为清乾隆年间依旧拓摹钩的《晋祠铭》复制碑。所有介绍晋祠的文章和书籍都说《晋祠铭》碑于唐贞观二十年(646)竖置于晋祠,又说复制碑是清初地方文人杨堉摹钩,笔者对此提出质疑,请方家赐正。 相似文献
405.
406.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和版权例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时代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 ,相应的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文章阐述了数字作品的版权归属、版权保护力度的扩大、数字图书馆对版权保护的冲击、版权保护应有一定的限制 ,以及数字图书馆为了平衡版权人、图书馆、读者三方面的利益机制而常用的版权例外的各种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407.
网络时代的到来 ,使得网络作品蓬勃发展 ,并给著作权人和网站带来了可观的经济利益 ,同时也使一些不法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实施了多种侵害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由于网络的特性和立法的局限 ,给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造成了一些新的难题。要解决这些问题 ,应当结合法律、道德、技术措施三方面共同对网络作品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408.
<正>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必要性计算机软件产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它的生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随着计算机对各行业的渗透,对计算机软件的需求迅速扩大,大量投资生产软件的现象已十分普遍,这方面美国和日本表现得最为突出.以日本为例,从1978年至1982年,通用计算机安装台数增加1.2倍,同期信息处理产业软件开发费增加了2.6倍,达三千亿日元,若把计算机用户、计算机制造业等方面的软件投资计算在内,约达五万亿日元.合法的投资自然希望得到合法的收益,但情况往往不是这样。有些人利用软件的可拷贝特性,进行大量的复制,以从中渔利.对于这种行为,人们曾试图以技术方式解决,如对载有程序的软盘以密码方式加"锁", 相似文献
409.
同源复制篡改是视频篡改手段当中效果较好、不易被肉眼察觉的一类,视频篡改者往往通过篡改视频中人、车、物等重点语义目标来实现改变视频原始表意的目的。基于这一特性,提出了一种利用SegNet卷积神经网络提取篡改感兴趣目标,然后通过计算各视频帧感兴趣目标区域的SIFT特征匹配程度,检测是否存在同源复制篡改的算法思路。实验表明,该方法能够自动筛查视频序列是否存在能够影响侦查活动的同源复制篡改,有助于提高视频侦查过程中此类问题的处置效率。 相似文献
410.
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自动出现作品复制件并且该复制件中的作品会被后来进入的信息所自动代替的现象称为临时复制.以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一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知识产权法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规范阐释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在对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一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之后结合了对于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分析和比较,提出了笔者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的临时复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不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的临时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