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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本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包括财物罪和利益罪。财物罪又分为取得罪和毁损罪,并以"占有"为根基确立财物罪中取得罪的法益。以盗窃罪为例,窃取他人财物时,可能成立盗窃罪。这里的他人财物,即是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如何界定"占有"的含义和范围,成为判断盗窃罪成立的关键问题。最近,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了一个与该问题有关的案件,对界定盗窃罪中"占有"的含义和范围提供了一个新的参考。一、基本案情[1]被害人于案发当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在大阪府私营地铁站附近的公园内坐在条凳上与朋友说话,将日 相似文献
322.
本文对"许霆盗窃ATM"一案作了全面的分析,从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ATM的性质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以及许霆是否构成侵占罪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同时提出了对于盗窃罪以及我国刑法改革的几点建议。本文既从法律的视角讨论了许霆一案,也从社会的角度对该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23.
周继凤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71-77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一组排他关系的财产犯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区分界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以秘密性为必要,不允许有暴力,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是盗窃罪行为的本质特征;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易占有为所有是侵占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上的界限并不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也不在于是否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行,而是侵害占有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后者是易占有为所有。 相似文献
324.
邓忠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0(4):64-66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大影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也有多种观点,莫衷一是.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行为人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后、财物交付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及财物交付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325.
本文所探讨的是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方面学界所存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侵占中行为人对代管财物的事先持有、非法占为己有、拒不返还或拒不交出等三个方面的不同认识,作者通过全面比较分析后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326.
目的观察祛风通络、清热凉血法治疗单纯型过敏性紫癜的疗效,及其对细胞、体液免疫功能的影响。方法将60例单纯型过敏性紫癜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与对照组,每组30例。治疗组接受祛风通络、清热凉血中药治疗,对照组接受西医基础治疗,均连续治疗14d。治疗前后分别观察两组临床疗效及外周血T细胞亚群及血清免疫球蛋白水平。结果两组患者治疗后外周血CD4+T细胞比例,CD4+/CD8+比值以及血清IgG水平均较治疗前显著升高(P0.01),CD8+T细胞比例和血清IgA、IgM水平均较治疗前显著降低(P0.01);在这些指标的改善方面,治疗组均显著优于对照组(P0.01)。结论祛风通络、清热凉血法对单纯型过敏性紫癜具有较好的临床疗效,其机制与调节患者免疫功能有关。 相似文献
327.
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是指非财物所有人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而对自己事实上控制着的他人财物进行保管;"代为保管"的性质是"合法持有;"对于"合法持有"的含义,应从持有根据、返还请求权和持有心态等三方面予以限定。 相似文献
328.
侵占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肖中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6):57-62
正确认定侵占罪必须归结到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合理理解、阐释上,产生"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状态的法律行为或事实主要有他人的委托,行为人的借用,行为人的租赁,行为人对担保物的占有,个人合伙财产的经手管理,无因管理财物,不当得利等.如何界定"遗忘物"关系到行为的罪与非罪,也是区别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329.
侵占罪是易占有为不法所有的行为。对于侵占罪的成立 ,确认占有事实是否存在比判断占有性质是否合法更为重要。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侵占包装物、不法委托物应当以侵占罪论 ;委托关系并不存在 ,但误认为存在并占有他人财物的 ,构成侵占遗忘物的犯罪 ;对遗忘物应当作扩大解释 ,它和遗失物之间不可能也无必要加以区分。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间具有包容和相互证明的关系 ,为正确认定侵占罪 ,应当合理确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最后时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