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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编辑同志: 几个月前,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和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但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请问,这份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卖方迟迟不交付房屋,我们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12.
周祥羽 《法制与社会》2013,(18):280-281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做法千变万化,最普遍的做法就要数FOB和CIF。我国大多数的卖方为了图便利,避免航运价格的波动和租船订舱的麻烦,很多情况下会选择FOB的方式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然而,在这种看似方便的做法,却隐藏了很多危机,尤其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由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很多规定和原则与英国法有相通之处,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经典案例,并结合我国海商法和英国法来为广大的FOB卖方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13.
中途停运权,是法律为保护卖方在货物上的利益而设立的单方权利。该权利最早通过英国判例确立下来,后被一些国家以成文法方式加以规定,在保护国际贸易中卖方的权利,防止欺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类似于中途停运权的权利,但该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可操作性差,不能有效地规范和保障航运实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有待进一步完善。文章主要以英美两国中途停运权立法为视角,着重分析中途停运权的性质和价值,行使的主体、条件和方式,综合借鉴英美相关立法规定为我国中途停运权立法提供了建议,主张在我国《海商法》中确立中途停运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主要有品质担保义务和权利担保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买方安稳获得所有权的前提和保证,是卖方的重要义务之一,因此,加强对有关国家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对于此义务规定的研究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本文旨在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作具体解析。  相似文献   
15.
信用证欺诈已给国际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我国是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受害国之一,因此,研究信用证欺诈问题尤显重要。信用证欺诈的产生有其原因及其表现形式,买方、卖方和银行预防信用证欺诈应尽快采取预防措施,进行国际合作和建立海事网络。  相似文献   
16.
买方发现卖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拒付剩余货款,卖方以买方违约为理由诉请给付。本来应是卖方违约在先,未料,法院竟判令卖方胜诉——  相似文献   
17.
一、两种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形国际海上运输的迟延交付货物,通常发生在目的港,是承运人向收货人(即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迟延,这是一个大家非常熟悉的话题,其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已经被大家多次讨论,而且大多问题都已经达成共识。但是,还有一种通常发生在装运港的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迟延(卖方的迟延交付有时也发生在目的港向买方迟延交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值得大家讨论的题目。两种交付货物的迟延,发生的地点不同,交接货物的对象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及责任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但两种迟延交付也存在着联系。国际海上货物…  相似文献   
18.
<正> 三、1980年联合国公约指导下的国际销售统一法(第二部分)I、合同的订立A、撤销要约的企图例一:卖方向买方发出了一项有效期为七天的要约。三天后,在买方承诺之前,卖方声明他撤销了要约。如果买方在卖方要约规定的七天内承诺了卖方的要约,卖方是否受合同的约束呢?  相似文献   
19.
《鹿特丹规则》对卖方(货主)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分析《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不可转让运输单证,货物控制权和控制方,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不交单提货的可转让运输单证的交货方式、交货条件以及签发运输单证等规定,指出在两国间货物交易中,由付款行向受益人(卖方)开具的信用证和承运人向交货托运人(卖方)签发的提单(物权凭证),是建立在卖方、买方和承运人相互制约关系上的"交单相符""付款接单"和"交单提货"三项规则基础之上的。这三项原则保证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海上货运中付款和交货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并推动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海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鹿特丹规则》的上述规定,改变了上述三项重要规则,背离了公平、公正和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普遍原则,将给海上货物运输利害关系人FOB卖方的货物及货款带来巨大伤害。  相似文献   
20.
曲佳 《新法规月刊》2016,(1):153-160
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诉权与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诉权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FOB卖方对承运人的诉权问题是海上货物运输法下货方诉权问题中最易被忽略的部分.结合FOB卖方在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的法律地位,分析FOB卖方对承运人的诉权,即针对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对其造成损害的索赔请求权,认为可转让运输单证之下,在运输单证上被记载为托运人,和持有运输单证,若两个因素兼而有之,则FOB卖方享有诉权的基础最为稳固;若意欲欠缺其中一个因素,那么持有运输单证为必要条件不得欠缺,而被记载为托运人在《鹿特丹规则》下为必要条件不得欠缺,在《汉堡规则》下为非必要条件可以欠缺.在FOB卖方享有对承运人诉权的前提下,作为合同托运人的买方之诉权必然受到限制,以防承运人遭遇双重索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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