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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行为人用石头砸伤高速路上行车人的,砸车行为是不法状态,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侵害了法益,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未满16周岁,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造成人员伤亡结果的,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92.
《现代法学》2016,(6):134-145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把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车竞驶行为犯罪化,突破刑法规制交通违法行为只惩罚造成实害行为的窠臼,且《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把诸多没有造成实害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对于把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从而进一步严密交通安全刑事法网的预防性立法措施,中国刑法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同时,学界从风险社会理论角度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入罪的理论解析,亦存在很大盲区,导致理论争讼绕开了实质问题。违反道路安全法的、导致实害结果可能的危险驾驶行为,不是单纯的交通风险行为,而是属于英美刑法中的由危害原则派生的间接危害行为。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客观危害和主观可责罚性,是其可被犯罪化的根据。把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不能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其犯罪化亦必然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993.
王忠敏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6,(4):52-56
高危人群的分析研判是应对复杂多变的犯罪形势的需要。社会在发展,思维在进步,高危人群分析研判体系与程式亦需进一步完善。当前,对高危人群的分析研判理论研究不够充分、程式单一,且可操作性较低。高危人群的分析研判应当根据人身危险性识别、分层分类识别、数据分析、区域归类等方法划分出危险人群,并建立可操作性的危险等级评估体系,将研判出的不同等级的高危人群进行分类管控及应对,达到控制犯罪和破获案件的目的。 相似文献
994.
995.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56-59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罪状。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立法理念、罪状表述方面仍存在纰漏。从立法上完善污染环境罪应增设环境危险犯,完善罪状表述,创新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996.
997.
钟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31(6)
对危险驾驶罪现实中突出问题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加以解决:合理限制危险驾驶罪宣告缓刑的范围,统一宣告缓刑之标准,增强刑罚威慑力;严格区分不同罪质的危险驾驶行为并分类规制,提高立法的科学性;设置醉驾等危险驾驶场合造成人身损害之结果加重犯,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998.
999.
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持续关注,而重大食品事件导致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也引起了很大重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八)》也对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予以修订,但实践中对于如何正确区分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如何正确定罪仍有不少困惑。本文以近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判例为视角,结合学术界对于食品安 相似文献
1000.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7,(1):26-34
我国《刑法》第356条是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为:前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一,后罪包括所有的毒品犯罪;国外的判决也属于《刑法》第356条被判过刑的范畴;前后犯罪行为不需要时间上的限制;单位可以成为毒品再犯的犯罪主体。在毒品再犯和《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发生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累犯条款;在毒品再犯与《刑法》第71条规定的发现新罪的数罪并罚发生竞合时,应当先对毒品再犯进行从重处罚,然后根据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进行量刑,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违反禁止双重评价的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