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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其适用范围一般限于以移转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不动产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可能产生善意取得问题,但在其它情况下则不能产生。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动产担保物权也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相似文献
42.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了未届缴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出让人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但现行法缺失了该语境下出让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自身的权利救济,故本文予以讨论。股权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取得向受让人追偿或者相应股权的权利。出让人应依规定行使追偿权实现其相应的利益;在受让人经催告后无法清偿或无法全部清偿债务时,出让人有权取得相应的公司股权,股权取得程序上应当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此外,股东除名制度和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为出让人承担责任后取得公司的股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44.
45.
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基于不同的法理,有不同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并融合了安全、效率和公正诸项价值。我国物权法应对它们作出全面而精确的规定,以承担起保护交易安全的使命。 相似文献
46.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关于善意取得的争论,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善意取得制度既应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既应适用于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也应适用于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善意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善意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否认第三人善意的人为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应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取回,但所有权人应给善意第三人以补偿。 相似文献
47.
蔡琳 《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19(2):56-57
间接占有制度,是《德国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并为台湾地区民法所沿袭,在其民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大陆法系一员的中国,在制定特权法时,是否应该规定这一制度?本文通过探讨,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并非仅仅凭借占有诉权而莸得保护,而是根据占有背后有本权。因此,我国物权立法时,不必沿袭德国法的模式设立间接占有制度。 相似文献
48.
黄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31-36
《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仔细研读这一条款,就会发现它有几个问题需要分析: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第107条规定的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原权利人的有偿回复义务?第107条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别规定,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兼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效力。在有偿回复的情形,原权利人现实提出对价支付是原权利人返还请求权发生效力的条件。 相似文献
49.
物权本为自然法则下的绝对权利,其取得与丧失奉行绝对权利本位,所谓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他人都不能将自己所有的权利让渡与第三人,因此在自然法状态下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自然法已不能完全与之进程相适应,法律在对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必然要对其加以种种限制,传统的物权绝对性理念正在接受不断的挑战,作为对原权利限制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更是早在罗马法时即得到确立,但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法学界却至今争议甚多,未登记之物权、准物权、乃至债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或采用其他恰当的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更是难以… 相似文献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