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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复合罪过形式之否定——兼论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4):3-8,17
新刑法典颁布以后,有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这一主张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者对"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提出了五点质疑,并对其观点进行了批驳.文章认为,如果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复合罪过形式,那么,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理论将变得不科学,并导致立法上的罪刑不相称、混乱;在司法上,由于复合罪过形式理论认为,司法人员无须分析行为人主观方面究竟是间接故意抑或是过失,即可以复合罪过犯罪论处,所以,很容易导致适用刑罚不公,从而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因而,文章提出,我国刑事立法应杜绝复合罪过形式.最后,文章对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2.
胡海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79-82
对于处罚教唆他人自杀的根据,理论上有三种思路:一是根据共犯理论,二是根据间接正犯理论,三是直接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以上三种思路都不能正确说明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性,处罚教唆自杀没有法律根据。从教唆行为的二重属性分析,教唆行为本身是一种恶的表现,其次教唆行为的恶性还来源于实行行为,即教唆自杀具有双重恶性,教唆自杀可能具有比自杀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该在刑法中规定教唆自杀罪。 相似文献
43.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劳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数量膨胀化、内容复杂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和难度增大化的特点,笔者就此作一些探讨,以供同仁商榷。一、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社会保险争议应否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社会保险争议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 相似文献
44.
公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承担着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的双重任务。当前,面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合理运用公诉权力,发挥其打击、保护、服务、预防的综合职能作用,既是摆在自身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以下将立足公诉工作实践.从五个方面来谈谈社会管理创新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45.
在中国模式的论述语境中,广东模式是中国模式的地方样本。就历史起源而言,广东模式是改革开放、思想解放、精英主导、社会推动四种合力的产物。从构成元素和结构形态来看,广东模式是一个由集刚性和弹性为一体的威权体系(政治)、双重主导的经济发展方式(经济)与参差不齐的非均衡社会体系(社会)构成的新旧元素混合、结构尚未定型的混合体。广东模式的历史定位是,从以前僵硬的国家吞噬市场和社会的一体化体系向国家、市场和社会三元结构分化、良性互动格局转型中的一种过渡形态。思想解放、改革开放是广东模式的精神内核,不断为旧体制注入新元素的制度创新是广东模式的实践品格。广东模式面临来自表层和深层的双重挑战,其未来转型取决于改革开放大业在广东和全国的深入推进。 相似文献
46.
在未成年人借琐事"小题大做"致人轻伤的案件中,未成年人主观上更多地是出于一种持强凌弱,显威逞能的寻衅心理。在对客观起因标准考察上,不能简单机械地以危害行为是否"有因"来区分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借琐事"小题大做"与"无事生非"一样,均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起因范畴。对客观对象标准的把握上,寻衅滋事罪对象选择的随意性则要通过双重置换规则来检验。而犯罪客体方面,未成年人以大欺小寻衅滋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也往往会对学校的正常秩序造成破坏。 相似文献
47.
他从高校到研究所,有意疏离学术圈子,他自己称"基本上不参加法学界各种各样热闹的学术会议,也拒绝受既有的具体学科和专业的束缚",他把这叫做"双重边缘化"。可能正因如此,他才得以跳出法律看法律,才会立足于"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的法律文化观,将法律现象置于更广阔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中去理解。 相似文献
48.
利益是关系到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问题.农村社会在制度、市场、文化等维度的利益非和谐现象凸现,严重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进行,这种现象从根本上说是现行的制度安排扭曲了利益驱动机制.在理论上导入利益基本原理,纠正利益驱动作用,建构双重利益驱动、聚合利益驱动、个体利益驱动等良性利益驱动机制,是构建和谐新农村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49.
2006年世界正走向“多极混乱”。中东两场战争、双重核危机、俄罗斯东山再起,美国穷于应付。布什政府政策失误是世界滑向混乱的直接原因。全球化带来的集中化和分散化则是深层次原因。世界走向多极是一个进步,但在多极化的初级阶段,不可避免地有一个多极混乱时期。 相似文献
50.
曲宗洪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保证和抵押的双重担保是指对同一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的共同担保。债权人首先实现哪种但保方式 ,应当区分担保的方式 ,由债权人做出选择。抵押是“物的担保” ,保证是“人的担保” ,这决定了在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 ,抵押人不享有代位权 ,保证人自然免除保证责任。相反 ,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 ,保证人享有代位权 ,抵押权不能自然消灭。因此 ,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保证人相应地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抵押人则不能以之抗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