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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徐莹 《法制博览》2015,(6):224-225,200
《物权法》中留置权制度是实体法体制变革发展过程中较为关键的部分,我国于2007年对其进行调整,将其调整至担保物权的内容之下,独设一章,留置权制度的重要位置可见一斑。从国内外有关《物权法》性质的讨论文献中可知,赋予留置权特殊的物的担保特性是不被认可的。《物权法》将债务人迟延设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其有关法律条文在债权人延迟接受的效果上不敢苟同。从法律体制的演进过程来看,若想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则需要采取剔除留置权的担保物权特性。本文就《物权法》中留置权制度的解释适用与立法再完善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322.
雷有凯 《法制博览》2015,(6):150+149
公正——刑法内容中心。从观念上解析,在价值选择上罪刑法定主要倾向于刑法的安全性,公正仅是形式化;刑法解释被认为是一项司法实践活动,其最高价值体现是怎样打破罪刑法定的约束,在达到实体公正。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就产生了两种冲突:在现实中,刑法的安稳性同社会持续发展的冲突,这便阻止不了让刑法解释在一些层面与罪刑法定背离;根据法治规定,怎样才可以用最小的实体公正来取得形式公正被作为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理念的最高峰。  相似文献   
323.
尹田 《法制博览》2010,(14):32-32
不久前去河南省法官学院讲课,课后和一些法官一起吃晚饭,席间自然免不了谈论一些法律上的事。一个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年轻人忽然说想请教我一个问题,接着他讲到他们研究室正在讨论的一个请示案件。原告是一个刚生了小孩的妇女,产前曾去某医院做B超检查,被医生告知胎儿一切正常,但分娩后发现婴儿有残疾(大概是一条腿先天畸形),  相似文献   
324.
孙瑶 《法制博览》2015,(7):91-92
浅谈刑事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以及围绕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正义问题。如何诠释正义是刑事立法和法律适用过程的核心问题。正义不需要定义却需要彰显,刑法与正义的关系犹如根与枝蔓一样密不可分。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正义始终是基本标杆。但正义同样应当有一个限度,不可滥用。从事刑事法律的人员犹其应当有一颗对正义的敬畏之心。  相似文献   
325.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然而,法典条文过于抽象、概括,需要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和细化。细察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发现有关“技术侦查”的适用案件范围、批准条件与程序、种类等问题的解释要么照搬法律条文,要么逾越立法自行创设制度,而置立法宗旨与立法原意于不顾。即使成为当下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的操作规范,但其“合法性”困境始终成为其正当性、科学性的掣肘。技术层面的分析虽可以直观、便捷地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但一日不具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之心,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困境便不得消解。  相似文献   
326.
静态刑法解释观的特点是理念保守、固守文义、过度追求立法原意,由此导致刑法解释方法的不当选择与刑法解释限度的狭隘把握,也使得刑法未能适时回应当下社会的流变,损伤了应有的规范机能。静态刑法解释观存在无法适应从传统到现代之变迁的局限,消解不了网络时代犯罪新样态的视域盲区,在追诉时效、刑民交错、公共卫生、刑法体系反思等细域也渐渐步入绝境,以致刑法面临功能限缩的尴尬处境。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化坚持不应扼杀刑法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性,过度消极过度稳定实质是过度保守,既不能有效形塑新的行为规则,也矮化了刑法在社会调控架构体系中的本来角色。社会宏观格局的变迁全面波及犯罪的微观样式呈现,以进化论视角而不是静止视角审视犯罪,调整、改变以传统社会为背景建构起来的理论叙事话语已无可争辩,动态刑法解释观是最终的逻辑归结与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327.
陈兴良 《现代法学》2023,(3):150-169
目的解释是一种独具一格的法律解释方法,它超越法律文本的语义范围,具有对语义解释的补充性。目的解释的目的是指规范目的,它为目的解释提供了实质根据。目的解释可以区分主观的目的解释和客观的目的解释,主观的目的解释探寻法律制定时的立法者意图,而客观的目的解释则以立法者通过法律文本所反映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的根据。这两种目的解释对于正确理解法律文本的含义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但客观的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实际适用价值。目的解释存在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两种情形。在刑法解释中,受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目的性限缩具有正当性,但目的性扩张则被禁止。因此,刑法教义学中的目的解释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中目的解释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328.
姜涛 《现代法学》2023,(5):167-182
法益论面临现代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不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法益论的功能不仅在于回答什么是刑法保护的法益,更在于回答什么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说明不能仅从本体论视角建构先法性法益,而是更加需要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明晰法益论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关联的法理,从规范论视角建构与宪法融通的法益概念,使其在避免刑法从法益侵害向法益侵害危险退让、以价值理性取代目的理性、从“法治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过渡到“社会国家的社会秩序形塑”上发挥重要作用。现代刑法强调犯罪设定或犯罪认定以保护法益为实质根据,这需要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关联起来,重视合宪性解释的实践。刑法不可以把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规定或解释为犯罪,这种合宪性解释是体系解释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329.
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承担初步的合宪性审查职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针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处理建议。《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有关合宪性审查的规定应当符合《宪法》中宪法解释权、宪法监督权以及保证宪法实施义务的规范意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派生于宪法解释权,这是一种终局性的合宪性审查权。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履行的是保证宪法实施义务,它可以宪法为依据对党内法规进行审查,但不能作出终局的合宪性审查结论。在审查标准上,合宪性审查对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保障法规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审查标准,而对党的组织和自身建设法规实施审查则以是否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标准。  相似文献   
330.
张定军 《法学研究》2023,(2):154-171
基于对连带债务会给债务人带来过于严苛之法律后果的担忧,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连带债务的发生持明定主义立场。但明定主义的立论基于对连带债务之成立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认识偏差,而其所强调之两端,即连带债务的发生要么基于当事人明确之意思表示、要么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已出现不能适应现实生活之困境。对于依法律行为发生连带债务,比较法上多突破意思表示明确性之束缚,我国司法实践亦有表现;对于依法律规定成立连带债务,比较法上多引入不真正连带债务或类似制度缓解成文法规范供给不足之困境,我国司法实践近年来也较多借鉴此制度。但以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对成文法之固有局限,存在较大缺陷。鉴此,有必要对民法典第518条第2款作目的性限缩,并充分发挥该条第1款第2分句辅助性规范之功能,以连带债务之成立要件作为判断是否成立连带债务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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